房屋抵押擔保 範圍更明確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4日電)為解決房屋擔保品擔保範圍擴及信貸與其他貸款,行政院消保處通過金管會提案修正定型化契約,要求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於「本貸款契約」,若擔保範圍要擴增,消費者須書面同意。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提「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消保處舉例房貸常見爭議案件,小華(借款人)向甲銀行借新台幣500萬元,提供自己的房屋當作抵押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600萬元,並且勾選擔保債款的範圍包含借款、票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等債務。

不過,小華雖然已經清償了500萬元,卻無法得到清償證明,主要是小華擔任小明信貸的連帶保證人,銀行要求必須清償完信貸,才可以給予清償證明、塗銷債權。

消保處舉第二個案例,小華拿自己的房子,幫大哥大明向銀行借款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作為擔保,原本以為大明還完款,就可以拿到清償證明進行塗銷,沒想到大明還有其他的保證債務以及卡債,所以小華就沒辦法拿到清償證明,此案例就是第3人擔保。

定型化契約修正為,未來借款人或第 3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給金融機構,僅限於本契約貸款,但是如果借款人考量未來需求,可以另外以書面同意。

金管會官員解釋,未來借款人或者第3人如果拿房屋抵押,就只限制「本貸契約」,以小華案例500萬元,如果要擴增到其他的擔保範圍,就必須要另外用書面同意,消費者要清楚自己擔保的範圍。

消保處消保官黃建隆表示,最高擔保抵押權的好處,就是可以循環動用,不用另外設定,但消費者要清楚自己的擔保範圍。

金管會官員表示,配合銀行資訊系統的修正,預計明年8月12日正式實施。但中間消費者想要採新規則簽訂契約,或者是否要溯及既往,銀行要替消費者做有利解釋。

黃建隆指出,若消費者的借款比較複雜,例如有二胎房貸等,要重新修約會涉及第二順位債權人的權益,期間要修約就會比較困難。10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