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繳納期限至5/31止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一一三年房屋稅已於五月一日開徵,繳納期限至五月三十一日止,納稅義務人請儘速繳納,如已申請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繳稅者,請務必於六月二日前預留應納稅額之存款以備扣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以利轉帳納稅。

市稅處說明,納稅義務人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納,最晚可至六月三日晚間十二時前繳納;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三日晚間十二時前,繳納期間屆滿後三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逾期除可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外,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

市稅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故六月四日以後繳納本年房屋稅者,會被加徵滯納金,請民眾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