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何時申報契稅?

最近常有民眾詢問買賣房屋應於什麼時間申報契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不動產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等案,應於簽訂不動產移轉公契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契約書及相關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契稅。

該處說明,公定契約書是指契約書格式及內容由政府製作,作為課徵稅賦及土地登記之用,公契所記載之買賣價格一般為課稅價格;而私契是指買賣雙方合意簽訂無固定格式之契約書,作為請求債權給付之用,私契所記載之買賣價格依約定為實際買賣價格。

該處提醒,民眾申辦不動產買賣、贈與等移轉案件,請於簽訂公定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處)申報契稅,如未依規定申報者,每超過三日,加徵應納契稅稅額一%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請民眾珍惜自己權益!

如對稅務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八○○七二六九六九將有專人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