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照片成鐵證!雇2少女坐檯陪酒 萬華阿公店老闆被判8月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施姓阿公店老闆雇用2名15歲少女坐檯遭判8月徒刑。(圖/翻攝畫面)
施姓阿公店老闆雇用2名15歲少女坐檯遭判8月徒刑。(圖/翻攝畫面)

台北市萬華區1名施姓阿公店老闆,先前為了招攬業績,竟雇用少女坐檯,萬華分局接獲檢舉,隨即率隊前往阿公店查緝,當場查獲2名穿著短裙的15歲少女;台北地院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施男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4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春XX軒」茶室為了增加男客消費意願,先後雇用2名15歲少女擔任女陪侍,從事坐檯陪酒的工作,每檯可領200至300元,少女還可自己保留小費;萬華分局接獲檢舉,指出該店有未成年少女脫衣陪酒,隨即派員前往臨檢,果然查獲2名少女,遂將施姓老闆移送法辦。

施男應訊時辯稱,他的確是茶室負責人,但否認招募、容留、媒介少女坐檯陪酒,他經營的是卡拉OK店,2名少女是他乾女兒的朋友,3個人常在店裡玩,並不是店內員工。

其中1名卻少女證稱,她有在茶室上班,當初是由施男面試,對方還要求她留下自拍照,工作地點是小包廂,客人可以唱歌,工作結束後可向「媽咪」領錢;另名少女則表示,她的工作內容就是陪客人聊天、喝酒或玩骰子,輸了要喝酒,施男偶爾會出現,也會接送她上下班。

法官指出,少女手機內有茶室簽到表照片,每天工作均需填寫,用來計算每日薪資,證明2名少女供詞無誤,施男辯詞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除此之外,少女手機有化妝、穿著短裙、手持酒瓶、坐在茶室的照片,如果不是有特殊需求,難以有濃妝豔抹、接觸酒精之必要,因此2名少女證詞可信。

法官認為,施男經營有女陪侍的茶室,如可提高客人來店消費意願、延長客人消費時間,均能提高營運收入,施男顯然有雇用未成年女子營利之意圖;施男容留未成年少女坐檯陪酒,危害善良風俗,扭曲少女的價值觀,遂依2個共同意圖營利容留使少年坐檯陪酒罪,分別判處施男5月徒刑,合併應執行8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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