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未依約付律師酬勞!「鍋具女王」菲姐敗訴得吐150萬元

「鍋具女王」菲姐(甘玉惠)幾年前和前男友丁洋機經營的冠彣公司大打肖像權官司,委任杜姓律師打訴訟,雙方於委任契約明訂酬金為判決金額的25%,500萬以下為20%,冠彣事後被判給付600萬元確定,菲姐卻認定契約不實拒給150萬元。杜提告求償,台北地院認定契約有效,判菲姐須給付150萬元。可上訴。

菲姐當年主張,冠彣違法使用她的肖像權長達4年,因此透過管道找上杜律師打官司。杜律師主張,菲姐委任他對冠彣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訴訟,雙方已簽約並約定酬金,台北地院當年判冠彣給付600萬元,該公司上訴高院後撤回上訴,案件在2021年9月1日確定,菲姐應依約給付150萬元。

但菲姐卻認為,她雖然委任杜律師打官司,不過雙方並沒有約定酬勞就是判決金額的25%,她主張,契約上手寫的報酬比例是事後才加上去的,並沒有得到她的簽名追認或同意,對方因此不得要求報酬。她也認為,自己和丁洋基、冠彣在2020年12月25日達成和解,撤回相關訴訟,若法院認定雙方有約定報酬,杜律師的提告點,也已經超過兩年的請求權時效。

不過,北院根據證人及line證據,認定雙方在2019年11月在邱姓律師的事務所見面簽約時,是由杜律師寫明文字再由菲姐簽名,當初約定酬勞為判決金額的25%,當時應當事人要求還下修,約定判決金額若低於500萬則抽20%。法院認為,菲姐不是首次委託律師提起訴訟,依常理而言,她應該不會在完全沒有閱覽契約內容、酬金、委託權限的狀況下,貿然簽名。

北院採納杜律師說法,認為他先在契約正面手寫酬金的比例,再由菲姐在契約反面簽名,認為手寫欄位的內容,當然是契約的一部分,兩造都得受合約拘束。至於菲姐一再抗辯契約手寫酬金的比例,是杜律師事後才加的,這部分沒有證據佐證,因此不足採信。

北院指出,杜律師於訴訟案件確定時,才能請菲姐給付款項,該民事案件於2021年9月1日正式確定,冠彣給付的金額已超過500萬元的門檻,而杜律師於2023年4月28日向北院聲請支付命令,報酬請求權並沒有超過2年的追訴時效,菲姐必須依約給付杜律師15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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