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小孩行不行?」修《民法》懲戒權引家長恐慌 法務部一次講清楚

法務部日前上網公告修正《民法》父母懲戒權規定,雖然仍在蒐集意見階段,卻導致不少家長擔心「再也不能打罵小孩」。法務部解釋父母依然可管教小孩,但必須因應人權趨勢拉掉不合時宜的「懲戒」字眼,也不能對小孩濫用暴力。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今天下午也出面一次講清楚修法歷程,除說明修法理由,也強調法務部和衛生福利部分開修法,不會沒有配套措施就輕率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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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鍾瑞蘭解釋父母懲戒權修正草案。侯柏青攝

現行《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該項條文讓父母得以「適度」責罵或責打小孩。法務部3月14日上網公告修正草案,將條文改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鍾瑞蘭強調,「父母對子女仍有教養的權利,只是不能採取暴力行為。」,《民法》第1085條雖出現「懲戒」兩個字,但法務部做為主管機關,並不能認同父母依這項條文對子女施加暴力行為,但實務上,的確有父母在打官司過程中主張這個條文。她說,在《兒童權利公約》(CRC)的整個相關討論中,出現了調整《民法》的聲音,以及希望檢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但法務部會修法,除了聽取《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和監察院評估意見以外,有部分原因是,在《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分工會議決議要求「全面檢視法規清單」,當時要求法務部負責研修《民法》,衛生福利部則研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衛福部將比照CRC例示的不當對待行為,將「身心虐待」做更細緻的區分。

鍾瑞蘭表示,在討論過程中,行政院兒權小組委員和人本基金會曾提案希望全數刪除《民法》1085條,而在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37次諮詢會議裡,《民法》1085條也被與會人員認定違反(或不足)CRC,因此續提報行政院兒權小組列管追蹤。

她說,法務部後續曾經召開兩次會議,分別邀請身分法學者專家參加「研商會議」,另邀CRC專家學者、兒少代表、兒少、家長團體參加「意見交流會議」,最後拍板決定採取「不刪除進行修正」的方式。

至於修正法條要求「不可以對子女有身心暴力行為」,讓家長狐疑到底能不能打小孩?

何謂「身心暴力」?鍾瑞蘭解釋,這部分會銜接衛福部檢討修正《兒少法》的內容。衛福部對「身心暴力」的認定是,「精神暴力」指心理虐待、精神淩辱、辱駡、情感淩辱或忽視等,例如恐嚇、威脅、蔑視、孤立等。「人身暴力」包括所有體罰和其他形式的酷刑,殘忍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來自成人和其他兒童的人身欺凌,例如徒手或持器具毆打、捏掐、打耳光、拉扯頭髮或踹踢。

她說,衛福部要修正身心虐待的狀況,爾後應會做更細緻的規定。法務部只會修正原則,至於具體樣態,會由衛福部依其專業及個案進行評估、認定,而且此修正案不可能在沒有配套措施下就通過。法務部官網的預告修法,也是希望聽大家的意見,眾開講平台也有,歡迎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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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物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懲戒」兩字已經不合時宜,字眼該修正。侯柏青攝

「美國大法官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曾說『「法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親自主持兩次修法會議的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感性的說,《民法》1085條制定已經8、90年,現在走入21世紀,「懲戒」兩個字在社會上,包括在父母、子女之間確實造成某種程度的誤解,「懲戒」好像是讓家長可以打孩子、虐待孩子,但實際上可以這樣做嗎?

他說,相關司法實務經驗讓大家了解,這個用語不但「不適合」,而且也不符合國際和人權的要求。法務部的修法並非想刪除懲戒權、要求大人不能罵小孩,只是將「懲戒」兩字修正為「不得為身心暴力」。而他也認為無法列舉行為,因為法律原則有一句話叫「列舉其一,排除其他」,根本沒辦法列舉。他說,至於用語上是不是切合實際,在經驗法則上能否達到目的,希望社會大眾能向法務部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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