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京華城土地111億元案撤銷 鼎越公司抗告成功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認為柯文哲等人圖利讓京華廣場建案違法取得20%獎勵容積,不法利益估計111億元。(本刊資料照)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認為柯文哲等人圖利讓京華廣場建案違法取得20%獎勵容積,不法利益估計111億元。(本刊資料照)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認為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等人圖利讓京華廣場建案違法取得20%獎勵容積,不法利益估計111億元,9月30日向台北地院聲請將起造京華廣場的鼎越開發信託給新光銀行的京華廣場建案土地,以利將來追繳不法所得獲准;鼎越開發抗告後,高等法院今(23日)認為抗告有理,撤銷扣押,發回台北地院更裁。

本案京華廣場建案土地原本為京華城公司所有,京華城公司在獲得20%容積獎勵後,將土地移轉過戶給鼎越公司,鼎越再將土地信託給新光銀行,土地上目前興建容積率840%、樓高19層的京華廣場。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本案興建中的京華廣場辦公大樓雖經台北市政府核准容積獎勵率20%,但本案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所定「必要時」得扣押第3人財產之要件,原裁定未詳予說明,尚有違誤。

高院認為,縱依檢察官聲請意旨認本案犯罪嫌疑人柯文哲、彭振聲有圖利京華城公司的違法行為,但京華城公司與鼎越公司各具法人格,是各自獨立的公司,鼎越公司何以屬於《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所稱取得犯罪所得的第3人,原裁定未妥適說明其認定的理由及依據,也有違誤。合議庭認為,鼎越公司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撤銷發回。

檢察官9月30日聲請扣押土地,一審台北地院認為,土地原本價值約250億餘元,扣除其他債權設定抵押、新光銀行信託管理費用後,仍有餘額價值超過111億餘元。

當時台北地院認為,柯文哲、彭振聲圖利沈慶京的京華城案,而沈是威京集團主席,可掌控旗下各公司,圖利犯行當時,土地既在京華城公司名下,後來土地即便移轉鼎越公司,仍屬利害關係第三人,而鼎越公司雖將土地信託移轉新光銀行,該信託屬於自益信託,所有權最後仍應於扣除信託管理費用後,歸鼎越公司,因此將京華城建案土地扣押,鼎越抗告後,今高院認定抗告有理,發回台北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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