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到了!民事訴狀發現一「細節」 李正皓將再告發高虹安貪汙

[FTNN新聞網]記者陳正敬/綜合報導

前民眾黨籍新竹市長高虹安擔任立委期間涉嫌詐領助理費,台北地方法院昨(26)日依《貪汙治罪條例》宣判有期徒刑7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之前高虹安提告政治評論員李正皓時,原告竟然是新竹市政府,讓李正皓在臉書上發文預告,「高虹安之後可能會再多一個案子」,並且將告發高虹安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六條一項五款。

高虹安對李正皓的民事訴狀(圖/李正皓臉書)
高虹安對李正皓的民事訴狀(圖/李正皓臉書)

李正皓表示,去年揭弊集團的計畫,持續踢爆了高虹安寡婦樓與民主段都更的相關弊案細節,而高虹安為了自證清白,委任律師告李正皓。「當然,這種訴訟對我來說是家常便飯,我出道至今還沒輸過」。

不過當李正皓收到民事求償訴狀時「我跟我的律師真的傻眼」,為何原告是新竹市政府?從頭到尾針對的都是高虹安,關新竹市政府啥事?而且新竹市政府是一個政府單位,一個政府單位哪來的「人格權」受損?當李正皓的律師提出上述疑問後,高虹安的律師馬上追加高虹安為原告。

李正皓說,自己被很多縣市首長告過,韓國瑜、徐榛蔚、傅崐萁、侯友宜等。從來沒有一個縣市首長是用縣市政府的名義作為原告,都是用本人,高虹安訴狀的原告會是新竹市政府只有兩種可能。可能一:這筆律師費是由新竹市政府的公款支出。可能二:高虹安的律師太兩光。不過高虹安的委任律師是黃國益「大」律師,他曾任嘉義、士林地方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的法官,應該不可能犯下如此低級的錯誤,所以可能二的機率不大。

所以李正皓與律師討嫩後,將正式向地檢署提起告發,告發高虹安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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