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姦成功卻被告 丟酬勞賠腥夫15萬

記者陳穎亭/高雄報導

一名張姓人夫四年前外遇,被妻子找來的徵信社當場抓姦,並簽下承諾賠100萬元和解,但事後人夫回想被抓原因,竟是因為徵信社業者在其車內裝設GPS追蹤器,且讓妻子在家中也裝設針孔錄影機,雖然外遇是事實,但他認為私裝錄攝器材已經嚴重侵害隱私,因此怒告王姓徵信社業者,求償200萬元精神慰撫金,高雄橋頭地方法院認為,私裝設GPS追蹤器、針孔錄影機已明顯侵害他人隱私,故依刑事妨害秘密部分,判處王姓業者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並沒收此次委任抓姦報酬23萬元,而侵害隱私,需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

張男不滿被徵信社私自安裝攝影設備,求償200萬元。(圖/翻攝自GoogleMap)
張男不滿被徵信社私自安裝攝影設備,求償200萬元。(圖/翻攝自GoogleMap)

據判決書指出,2015年5月,張男妻子因懷疑老公外遇,委託王姓徵信業者也抓姦,業者用慣用手法,先是在張男車後保險桿內藏GPS追蹤器,又以同年8月提供張妻「Mini Wifi Camera 」針孔攝影機安裝於家中,兩樣器材並用,隨時監控張男行蹤,不料最後真的抓到張男與家中越籍女子偷情,徵信社也者也逼迫男子簽訂和解,賠償100萬元,但男子事後不甘心,認為外遇會曝光是業者在無許可之下,私自安裝監控設備導致,長期被偷拍也造成他內心強烈恐慌及不安全感,因此怒向業者求償200萬元精神補償,但王姓業者辯稱,張男長期偷吃通姦,應容許為了取得不貞的證據,而侵害隱私權,且車輛定位、移動範圍等行蹤應不算隱私。

高雄橋頭地方法院認為,GPS追蹤器可長期精確掌控該車資訊,且可以窺探張男作息、出入地點等私人資訊,已經嚴重侵害個人生活隱私,因此仍判王姓業者敗訴、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並沒收此次委任抓姦報酬23萬元,而侵害隱私,需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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