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找網紅賣ETF 金管會新增4規範

我國投信ETF規模逾4.7兆元,輿論希望金管會管一管投信公司找網紅賣商品的弊端,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黃厚銘今(30)日表示,已請投信投顧公會研議管理網紅廣告的自律規範,預計今年6月底前發布,投信投顧業者不符合規範者,最慢今年9月底前必須補正完畢。

金管會今日新聞稿也指出,投信及基金銷售機構管理網紅廣告行為的自律規範,新增4項重點,包括:第一、業者與網紅合作,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定事前、事中、事後管理機制。

第二、業者應與合作網紅簽訂契約明訂雙方權利義務;第三、業者應定期檢視合作網紅從事廣告行為確保符合規定,投信投顧公會定期抽查業者遵循情形。

第四、為使業者有充分時間因應新措施,業者就已合作網紅管理如有不符合規定者應於3個月內補正。

黃厚銘指出,自律規範發布後,對於網紅違規,將可以有雙重處分。首先,投信或投顧業者與網紅簽署的契約,無論中間是否透過行銷公司,該契約都必須符合預計在6月底前發布的自律規範,如果違反,投信投顧公會對會員公司(指投信或投顧業者)可以罰錢(公會稱違約金)、警告或糾正。

其次,投信或投顧業者違反公會的自律規範,也會違反相關的管理規則,金管會有權做行政裁處,手段包括:罰鍰、糾正、警告、停業、廢止營業許可。投信投顧法第111條規定,罰鍰金額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媒體詢問,會不會要求網紅必須要有證照?黃厚銘說,網紅的專業適格性為投信投顧業者與投信投顧公會之間的自律事項,「尊重他們決定」。換言之,針對這項議題,金管會不介入。

有媒體詢問,金管會的新規範,投資人能感受到的明確改變是什麼?黃厚銘說,網紅如果是自己分享心得,不會受到自律規範限制;但是,網紅如果跟投信投顧業者合作,必須遵守自律規範的要求。

例如,網紅幫投信公司賣ETF時,置入行銷要做警語,要揭露這是某某公司的廣告文宣、行銷資訊、公司贊助播出,相關資料要顯示出來,讓投資人可以判斷,有關訊息並非網紅的心得分享,而是跟業者有業務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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