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控公司不務正業 財部出招禁相關費用抵稅

為免上市櫃公司打著「控股投資」名義卻「投資」大於「控股」,影響所得稅申報時的公平原則,財政部18日訂定「上市或上櫃投資控股公司是否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認定及其應稅與免稅所得計算規定」。

依新法布的規定,上市(櫃)投控公司持有或交易被控股公司有價證券以外的國內、外有價證券、期貨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所取得的利息、股利、投資收益及處分收入,如果大於其持有或交易被控股公司有價證券所取得的利息、股利、投資收益與處分收入及其他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即屬「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

若上市(櫃)投控公司經稽徵機關查核其實際營業及投資情形,足以認屬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則其相關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部分,應作個別歸屬認列自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項下減除。至於其無法合理明確歸屬部分,則應依分攤辦法第3條規定,計算各該免稅收入的應分攤數,自對應之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財政部表示,目前因為證所稅暫停課徵,若上市櫃公司是以有價證券買賣為主業,因其主要收入不課稅,與收入相關衍生的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在租稅公平原則下,自然也不得用於抵稅。

依證交所和櫃買中心對「投資控股公司」上市櫃規定,有別於一般投資公司,投控公司除以投資為專業,並應以控制其他公司的營運為目的。換言之,投控公司的營運模式,除了投資被控股公司以外,也同時提供被控股公司有關財務會計、法律、人事等管理或諮詢服務,不像一般投資公司是以有價證券買賣為主業。

也由於控股公司性質和一般投資公司不同,還身兼管理營運的責任,因此其其收入及相關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主要依兩原則辦理,其中,上市(櫃)投控公司與被控股公司相互間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的受控交易,包含對被控股公司提供管理與支援服務,應依所得稅法按營業常規計算收入。

至於上市(櫃)投控公司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按成本、費用或損失的性質、利息支出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部分,個別歸屬認列於相對應的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項下減除;無法合理明確歸屬部分,則得自應稅收入項下減除。

財政部表示,過去沒有明確的法條界定和判斷投控公司究竟是不是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本次則是新增明確的定義和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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