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稅官通納保官!請立委們修法落實納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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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嵐宣/財務人員

2024年5月報稅,財政部調高綜所稅每人基本生活費至新台幣20.2萬元。筆者提醒納稅人必須了解,這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明文的保護。而實施多年的納保法,賴士葆等立委們也注意到,原意是要保護人民的賦稅人權,但實際執行卻變了樣。其中最明顯的是「納保官」應由社會相關專業人士擔任,但結果是由國稅局遴選自己人(資深稅官)來擔任,引起民怨,根本是「請鬼拿藥單」,所幸立委們提案修法。

稅法泰斗曾任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教授,致力推動納保法, 他曾表示,在非常多的先進國家如加拿大、德國、法國、英國、美國和澳洲等國,都有相關的立法,印度在1990年也完成納稅者權利宣言,韓國在1996年完成。但台灣在2016年12月28日才公布。並且強調納保法為特別法,第1條第2項明定納稅者權利之保護優先適用本法,得以擺脫稅捐稽徵法的束縛。對於納保官都是稅官自己人,他表示:「很失望!」。

筆者查閱媒體報導「稅官通納保官、怎麼保護納稅人?學者專家批財政部打假球」,紀錄一場由立委蔡易餘等舉辦的公聽會。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教授指出,納保官以薦任8職等以上的中階稅官擔任,如何公正面對同事或長官多年來可能犯下的錯誤?網民怒斥這是「請狼牧羊」等,財政部如果不改,會像以前的警總,被丟進歷史灰燼。並對行政法院仍不是獨立的法院,還是受到財政部和稅務機關的「指令拘束」,令人痛心!陳志龍教授指出,應該站在人民這邊、法律這邊。

前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林天財律師也提出,立院應函請司法院相關訴訟應在1到3年解決,如人民官司打贏了,核課期間和徵收期間應縮短為5年,應讓納保官對稅務機關違法核課處分有權撤銷。

令筆者印象深刻的是,納稅人收到烏龍稅單,現行救濟制度根本無效,國稅局先用有罪推定要人民先繳應納稅額之1/3才能申冤提起訴願,或提供相當擔保,否則恐將會遭到移送強制執行的命運。所以,源頭不要烏龍稅單很重要,這次立委們修法也注意到,稅官開錯單不用負責的陋習,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之行政責任,避免烏龍稅單擾民。期待不分黨派立委都能支持修法,保護納稅人賦稅人權。

美中不足的是,此次修法仍有遺珠之憾,名義上要保護納稅人的納保法,還存在另一項最具爭議的第21條第4項規定,即使民眾收到烏龍稅單,經歷漫長的訴訟後,在微乎其微只有不到6%勝訴率之下,勝訴了,稅單的撤銷還需等待15年,這無疑是對勝訴者的二次傷害。報稅季請立委們,與520將上任的新內閣們,落實納保法,保護每一位辛苦納稅的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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