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上班 雇主需付雙倍薪

(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21日電)台北市勞動局今天表示,11月29日是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具投票權的勞工若同意該天上班,雇主應不妨礙勞工投票,並加倍發給工資。

勞動局表示,投票日是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的日子,具投票權的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可在不妨礙勞工投票的前提下,要求勞工在當日上班,但應加倍發給出勤工作時間的工資。

勞動局進一步表示,所謂徵得勞工同意,必須確實與勞工溝通意見並獲得勞工同意,不可由資方片面發布公告實施。若雇主被勞工檢舉未徵得勞工同意,雇主需負舉證責任,證明確實有取得勞工同意。

另外,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也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動局說,若雇主未依規定發給投票日出勤的員工加倍工資,或未依規定取得勞工同意即要求勞工投票日上班,可依勞基法開罰新台幣2萬到30萬元。

勞動局表示,如對於選舉日仍有放假或工資給付等相關問題,可播諮詢專線1999轉7015至7019詢問。10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