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若違約 須重新徵信

工商時報【黃鳳丹╱台北報導】 證交所最新公告,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以及「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容,並自即日起實施,主要是針對違約客戶即應重新徵信的標準,以強化證券商對客戶的風險控管。 證交所指出,為強化證券商對於投資人違約的風險管理,當客戶發生違約時即應對客戶重新徵信,因此修正相關規範,以函示各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即依規定辦理,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追認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根據修改標準,主要是新增「客戶如發生違約,結案後仍沿用原帳戶者,即應對客戶重新徵信」,證交所表示,由於台股交易市場上不論是商品、交易型態、或融資方式都愈來愈多元,有時會出現投資人在追求槓桿報酬而疏忽了曝險程度,以致於違約的情形發生,而這也凸顯出證券商的內控疏失。 由於近年證券商追求薄利經營,看到有客戶願意下單就很高興,卻忘了嚴格的內控標準,即便客戶違約結案後,仍願意再讓同樣的客戶再沿用原帳戶,但證券商近年來的原本就獲利規模愈來愈小,這反而有損於其經營體質,有鑒於維護資本市場的良好發展型態,證交所也透過修正相關規範,再次提醒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