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股票卻變受害人,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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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操司想傳媒

相信買賣股票是很多人投資理財方式之一,透過公開發行股票,也可以讓有前景、有好的理想的公司更容易取得資金,不再為錢所困。不過立意良善的證券交易市場仍然常常遭到有心人士濫用,不論是掏空公司將廣大小股東血汗錢捲款潛逃的不肖公司經理人,或股市炒手操縱股價坑殺小股民等等都時有所聞,縱使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金融法規都有規範這些不法行為,但就民事賠償部分個別股民往往因為勢單力薄而無法順利取得賠償。

有鑑於此,立法者在民國91年制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下同),以提供廣大投資人公平且安全的交易環境,保障證券投資人之權益,並促進證券市場健全發展(第1條)。下面就和廣大投資人最直接相關,有關求償部分進行說明。

受害投資人可以授權投保中心提起團體訴訟或仲裁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簡稱投保中心)是依據第5條規定設立的保護機構,並依據投保法規定,投資人授權投保中心提起團體訴訟或仲裁有以下幾個要件:

  1. 必須有20人以上書面授與投保中心仲裁或訴訟實施權,投保中心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團體訴訟或仲裁,但如果投資人在程序進行中撤回授權,導致剩餘人數不到20人的話,投保中心還是可以繼續進行程序。(第28條第1項、第4項、第29條第2項)

  2. 投保中心接受投資人授權後,在程序中的權限大致上相當於民事訴訟中的訴訟代理人,不同的地方是投保中心原則上享有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的權限,投資人例外可以用書面限制。(第31條第1項、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

  3. 程序結束後如果投保中心得到賠償,應該在扣除必要費用之後,把剩餘的款項分配給投資人,且投保中心不能向投資人要求報酬。(第33條)

除了訴訟和仲裁程序,投保中心也可以聲請假扣押

為了預防訴訟或仲裁程序緩不濟急,在程序確定之前應該負擔賠償責任的行為人惡意脫產,導致最後白忙一場,投保法中也賦予投保中心聲請假扣押的權利,法院也可以就投保中心的聲請作免供擔保的裁定。(第28條第3項、第34條)

除此之外,如果投保中心提起民事訴訟,其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3000萬的部分也可以暫免繳裁判費,即使最後對造勝訴確定,暫免繳的裁判費也可以不用補繳。(第35條第1項、第2項)

雖然投保法中有許多看似對投資人特別優惠的規定,但事實上在龐大的金融交易市場中,個別投資人能掌握的資訊,以及可以運用的資源和公司方有天壤之別,因此投保法並不是對投資人特別優待,而是讓兩方的地位達到公平、衡平的狀態,希望大家不要忘記自己享有這樣的權利,並能利用這個權利有效的讓實施不法行為的人負起該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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