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廢品突爆炸 空官判賠374萬確定

彈射椅火箭未拆除,工人拆軍方廢品突爆炸受重傷,最高法院判決空軍官校須賠償374萬餘元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彈射椅火箭未拆除,工人拆軍方廢品突爆炸受重傷,最高法院判決空軍官校須賠償374萬餘元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黃姓工人2016年底處理軍方廢品時,因空軍官校未將彈射椅火箭拆除,當場發生爆炸,黃的全身多處灼傷及骨折,拇指及食指截肢,黃提告求償。最高法院認定,空軍官校未確實清點及分類進行報廢程序,也未能發覺爆裂物的存在,因此導致黃受重傷,判決須賠償374萬餘元確定。

黃在2016年12月12日進行軍方廢品分類工作時,因廢品含有彈射座椅火箭(M型)的爆裂物,現場突然發生爆炸,造成黃受有爆炸傷併全身25%體表面積二度至三度灼傷;左手爆炸性受傷、拇指及食指截肢、皮膚缺損、左前臂骨折。

黃提起求償訴訟主張,爆裂物的來源,是因為空軍官校辦理航空教育展示館的「陳展機」懸吊作業,為了減輕陳展機荷重就拆除部分零件,將與機體無關附件全數拆除,但卻沒有清點、分類,就直接要求岡山專業庫暫儲該批廢品,結果這批廢品與其他廢品混合。

黃指控,軍方承辦人員未予詳察,將該批具有危險性的廢品交予提領,也沒有在廢品繳庫前卸除相關爆炸性危險物質,就將廢品交付,事故發生是軍方人員執行職務有所懈怠,應負賠償責任,賠償醫療費用、看護費、工作損失與精神慰撫金等共560萬多元。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空軍官校所屬人員未盡義務確實清點、分類進行報廢程序,也未能發覺爆裂物的存在,沒有除去爆裂物之危險性或另為妥適處理,導致事故發生,且空軍官校是國防部的高等教育單位,職司培養我國空軍高階軍官,但事故迄今已逾6年,仍未賠償黃分文,判決須賠償374萬7954元。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昨日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