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法葉購艦弊案孳息 最高院裁定沒收134億元確定

拉法葉購艦弊案孳息 最高院裁定沒收134億元確定 205
拉法葉購艦弊案孳息 最高院裁定沒收134億元確定 20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拉法葉艦採購弊案已故軍火商汪傳浦的犯罪所得,最高法院先前已裁准沒收本金4億8719萬餘美元確定,不過,不法所得的孳息部分,高等法院更二審去年7月裁准沒收4億2958萬美元約新台幣134億餘元,汪家提再抗告,最高法院駁回而宣告確定。

汪傳浦家屬曾就沒收案聲請憲法審查,主張刑法單獨沒收規定有抵觸憲法疑義,憲法法庭111年判決認定沒收制度已明定適用裁判時的法律,未牴觸憲法罪刑法定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規定合憲。

高院更二審合議庭裁定認為,汪傳浦就拉法葉艦軍購收取回扣,以3個本金帳戶收受回扣,其後將帳戶內之回扣轉匯至瑞士、列支敦士登,共3個本金帳戶、6國帳戶及巴哈馬等9國帳戶內,有關收取拉法葉艦軍購匯入之本金回扣,為直接源於收取回扣罪違法行為之直接利得。

利用該本金回扣在上開3個本金帳戶、6國帳戶及巴哈馬等9國帳戶內所變得之財產利益或其孳生之利益等間接利得,均屬犯罪所得,且為汪傳浦與葉秀貞8人所有。檢察官聲請對葉秀貞8人沒收這些無償取得之犯罪所得,自屬有據,裁准沒收。

拉法葉採購案是海軍於70年代初期,著手進行光華二號購艦計畫,因郭力恆及汪傳浦等人介入,而滋生拉法葉艦軍購收取回扣案,經台北地檢署對郭力恆、汪傳浦等人提起公訴,原審法院判處郭力恆罪刑,汪傳浦則因逃匿經原審法院通緝,於104年1月20日死亡,經原審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郭力恆被依與汪傳浦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收取回扣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新台幣2億元,並宣告所得財物3億4053萬3140美元、476萬461法國法郎,應與汪傳浦連帶追繳沒收確定;郭力恆已服完刑出獄,其犯罪所得也已執行沒收2875萬美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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