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女兒私處…傳給兒子看!媽媽懊悔認錯 法庭上她用童言童語替母求情

記者陳弘逸/苗栗報導

母親替女兒洗澡用手機拍下私密照,傳給兒子看觸法。(示意圖/Pixabay)
母親替女兒洗澡用手機拍下私密照,傳給兒子看觸法。(示意圖/Pixabay)

苗栗縣領有中度身心障礙的媽媽小芬(化名)未滿12歲女兒小玉(化名)洗澡時,基於好玩,誘使女兒讓她拿手機拍下體,事後小芬又把照片傳給兒子;此案曝光後,小芬被依法移送,但她積極彌補跟女兒的關係,法庭上女兒還說,希望媽媽不要被關,加上社工替她求情,法院審理後,判她緩刑5年。

判決指出,住在苗栗的媽媽小芬某天替未滿12歲女兒小玉洗澡,基於好玩,兩度要求拿手機拍她下體,起初小玉拒絕,後來才改可同意。未料,事後小芬卻將女兒私密照,傳給兒子看。此案直到小玉的寄養家庭家長發現,隨後通報才因此曝光。

調查期間女兒小玉證稱,媽媽趁洗澡脫光衣服時,拿手機要拍尿尿的地方,當時轉身不願意,她還要拿手機自行拍攝,還要求用手撥開尿尿的地方,但媽媽就一直吵,才答應拍攝。

警詢、偵查、地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小芬都坦承犯行,問及拍攝動機,她說,知道不能隨便拍別人下體,也不會把自己的下體給別人拍,當初會拍女兒下體,及傳給弟弟是因為覺得好玩。

法官評估,小芬有中度障礙,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面對提問,也能清楚理解而為適切應答,不過無任何認知或行為異常的情形,且認知自身行為不當,並沒有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辨識行為違法。

審理期間,女兒小玉還替媽媽求情,希望媽媽不要被關,最近幾個月都有跟媽媽見面,跟媽媽現在關係很好,希望可以早點回家,也願意原諒母親先前的犯行;社工人員也說,期待女兒能回歸原生家庭,且媽媽有努力改過。

法官考量,小芬並無前科,且獲得女兒原諒,案發後積極參與親職教育及心理諮商,極力修補關係;審理後,依犯引誘使兒童自行拍攝性影像罪,處1年8個月有期徒刑;又犯交付兒童性影像供人觀覽罪,處7個月有期徒刑,應執行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受4場法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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