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變相保護加害人 立委籲修兒少法揭狼師姓名

台北市 / 張馨文 李詩健 綜合報導

不論是這種補習班,又或是台北市日前發生幼兒園教保員涉嫌性侵女童案件,其實媒體礙於「兒少法」的限制不能報導,包含學校名稱,地點等等,現在檢討聲浪再起,不分朝野立委喊話修法,像是民進黨立委林月琴主張,比照國外公布校名、加害者姓名,並擬定報導原則,避免有心人挾怨報復,另外藍委也認為應適度揭露個資。

華視記者張馨文說:「台北某幼兒園爆發狼師案之後,不少家長都在問為什麼媒體不報,但其實是礙於兒少法規定,相關隱私資訊通通都得「馬起來」。」台北市爆發私立幼兒園狼師案後,不少家長都在問,為什麼媒體不報,其實是礙於「兒少法」第69條規定,不得報導姓名,或是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因此任何有關兒童隱私資訊,通通都得馬起來,原意是要保護被害者隱私,但這樣的善意,卻成了把雙面刃。

限制新聞示警,減少監督作用,反而讓加害人,有了躲藏的空間,現在立委喊話修法,法律不該成為,加害人的保護傘,前立委(時力)王婉諭說:「兒少權法第69條的確有提到,要保障兒童的安全及權益之下,不可以提供可識別的資訊,但我認為如果只是提到幼兒園的名稱,是有必要的,也不會直接識別出,是哪一名孩子受到傷害,我認為中央政府不應該,一邊告訴大家可以公布,一邊又來做裁罰。」

因為根據目前我國兒少法第69條規定,從宣傳品廣播到電視網路,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媒體不得公開相關資訊,在可能被開罰的前提下,媒體不報導,家長在不知情的狀況下,一直把孩子送到幼兒園,只怕類似案件重複上演。

立委(民)林月琴說:「在111年7月,家長曾經求助於媒體,要播放這樣的一個新聞,可是因為受限於,不可以播學校的名稱跟加害人,以至於媒體不敢報導,應該對於學校的名稱加害人,比照美國可以揭露。」

每人手持一朵白玫瑰,在凱道前抗議,2016年小燈泡事件,引發民眾抗議,國民黨也提出台版「梅根法案」,修正「兒少法」,跟「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針對加害者危險程度,給予適度揭露,基於公共利益時,可以適度報導,不分黨派,朝野喊話修法,重新建立社會信任,不讓家長們,為小孩挑選幼兒園時,宛如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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