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進火場遭調職 台南女消防員提國賠146萬敗訴

(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31日電)曾因拒進火場的台南市李姓女消防員,民國108年被調職,李女自認權益受損,提起訴訟向台南市政府及消防局請求國家賠償146萬餘元,但遭台南地方法院駁回,全案可上訴。

台南地院判決書指出,李女原編制台南市消防局救災救難大隊安南分隊,消防局108年11月依違反規定將她調職,李女自認權益受損,110年11月曾向台南市政府及消防局請求國家賠償未果,提起訴訟狀告市府及消防局。

李女求償被調職400多天共新台幣146萬1172元,包括危險職務加給及危險職務加給加成、精神慰撫金、交通費用、加班費用、誤餐費等。

台南地院認為調職令未經主管機關認定違法,李女應自行負擔調任新職支出費用,不得求償;至於調任新職是否違法,李女應循公務人員保障法、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等程序解決,地院無權認定。因此,地院駁回李女求償之訴。

消防局人員說,李女在台南市消防局基層頗受關注,任職安南分隊時,一度拒進火場搜救,後來被調往新營區秘書室擔任內勤,工作變得比較單純,如今已被調往北門分隊。(編輯:郭諭儒)11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