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女子鑰匙擋車猥褻 男子判刑4年定讞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9日電)陳男騎贓車擋小美(化名)機車去路,拔她的車鑰匙趁機襲胸;小美棄車而逃,陳男持刀追趕,再次襲胸。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依加重強制猥褻等罪,判陳男4年徒刑定讞。

判決書指出,陳男在民國104年12月某日凌晨1時許,騎著偷來的機車,行經高雄市大寮區光明陸橋前,見小美獨自一人騎車經過,心生歹念,尾隨在小美機車後方並藉機搭訕,問她「為何晚歸」。

陳男用機車擋住小美的去路,還趁機把小美機車鑰匙拿走並熊抱摸胸;小美嚇得棄車逃跑,陳男亮出瑞士刀,騎車在後追趕;小美欲取回鑰匙與陳男發生拉扯,過程中,鑰匙散落一地,陳佯裝要幫忙撿鑰匙,再度撫摸小美的胸部,還以「我想要,你幫我一下好不好」等言語進行騷擾。

恰巧,當時有其他車輛經過,小美趁機離開現場,陳男再度跟隨在後,又再說一次「你幫我一下」;小美當場向他說,「你應該去找工作並花錢解慾」,但陳男說自己找不到工作,小美便將自己工作地點的朱姓老闆娘電話給他,說朱可以幫忙找工作,旋即騎車離去。

小美在同日上午去工作時,將這段恐怖遭遇跟朱女說,陳男這時打電話過來,朱還佯裝自己是小美與他對話;案經小美向警局報案,警方循線查獲陳男並移送法辦。

法院開庭時,陳男坦承有對小美做出襲胸等猥褻行為,但否認有持刀猥褻,反控小美是搶了他的車鑰匙,才揮刀作勢要取回鑰匙,但這些說詞未被法官採信。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竊盜罪、加重強制猥褻等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4年;案經上訴,近日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10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