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禁見、拘提、聲押、羈押、收押意思是什麼?差別在哪?

柯文哲遭羈押禁見拘提聲押羈押收押是什麼?收押禁見羈押禁見又是什麼?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深陷京華城爭議,8月31日檢方以其涉嫌貪污、圖利罪嫌重大,有勾串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5日第二次羈押庭後,法院裁定羈押禁見柯文哲。究竟拘提、聲押、羈押、收押、收押禁見、羈押禁見各代表什麼意思?差別為何?程序又是什麼?Yahoo奇摩新聞編輯室帶你看懂刑事訴訟程序中常見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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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是新聞媒體中常見的用詞,由檢察官提出聲請,並交由法院裁定。(示意圖來源/Getty Images)

拘提是什麼?和逮捕差在哪?

根據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謂的拘提,是在一定期間內,拘束被告的人身自由,強制其到達某場所接受訊問的意思。簡單來說,就是請警察把被告強制抓來接受訊問。律師雷皓明補充,在拘提前,被告會收到合法傳喚,告知需出庭的時間、地點及原因等;若被告準時到場就不會被拘提,但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警方就能依照刑事訴訟法拘提被告。

法律百科點明,拘提主要可以分為五大類,說明如下:

  • 一般拘提:被告經合法傳喚後,若無正當理由但不到場,就可能被拘提。

  • 逕行拘提:當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有法定原因,包含居無定所、可能(或已經)逃亡或串供滅證,以及犯重罪時,就可能跳過傳喚程序而拘提。

  • 緊急拘提:當出現法定緊急情況,如現行犯供出共犯、脫逃、犯嫌重大被盤查而逃逸、犯重罪有可能逃亡時,可在沒有拘票的情況下先拘提。不過若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需在事後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 通緝拘提:被告的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可以拘提被告。

  • 執行拘提:對於被判處罰金以外主刑的受刑人,若受刑人受到傳喚不到或可能逃亡時,可能被拘提。

同樣都是被警察帶回問話,讀者朋友或許想問,拘提和逮捕有什麼差別?其實,兩者的差異在於執行程序。逮捕和拘提不同,不需要拘票就能進行。一般來說,通緝犯、現行犯及有羈押必要者,都可能遭逮捕。通緝犯可由司法警察、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逮捕;現行犯任何人均可逮捕;至於有羈押必要者,則由司法警察、檢察官逮捕。舉本次京華城一案為例,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拒絕夜間偵訊,打算離開偵查庭,被檢察官視為「有羈押必要者」,故遭當庭逮捕。大家可透過下表了解拘提和逮捕的不同。

羈押禁見、收押禁見意思是什麼?

收押禁見並非正式用詞,而是羈押禁見的俗稱。至於羈押和羈押禁見最大的差別,則在於能否接見親友,一般來說,被告被羈押後,仍然可以接見親朋好友,亦可以和他人通信或收受物品,具體規範則以各看守所規定為主。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5條,假設法院認為被告和外人接見、通信,以及收受物品,涉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便得以裁定羈押禁見,禁止被告與律師以外的人見面。

法律諮詢通說明,雖然家屬無法探視被告,也無法和被告互通書信,但三等親內親屬可按看守所規定,於平日白天寄會客菜,而非三等親的友人亦可以寄物資,並透過律師了解被告的身心狀況。

聲押是什麼?由誰聲請?

聲押就是指聲請羈押律師林怡君解釋,拘提或逮捕後,檢察官會進行偵訊,若在偵訊過程中,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緣由,檢察官即可將聲請羈押的理由、相關卷證移交法院,向法院聲請羈押;而被告也會從地檢署被移送到地方法院,準備開「羈押庭」。

至於為什麼要向法院聲請羈押,常明國際法律事務所提及,是因為羈押雖然便於檢方後續偵查,但卻限制了人民的人身自由;為避免檢方欲方便行事(可將被告押在看守所,讓檢察官調查犯罪事實)或「押人取供」,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3條明文規定,檢察官不能逕自決定羈押,須檢附具體理由向法院聲請羈押,讓法官來決定是否羈押。

換句話說,所謂的羈押庭,根據「可道律師說」臉書粉絲專頁,就是由被告的律師與檢察官對戰,並由法官裁定是否要羈押,或交保讓被告回家的過程。

羈押是什麼?羈押要件有哪些?

羈押則是聲押的下一個步驟。「可道律師說」臉書粉絲專頁釋疑,倘若法官肯定檢察官的陳述有理,認為讓被告在外自由活動,有串證、滅證、再犯或逃亡等可能,就會裁定將被告羈押於看守所;做出羈押裁定後,如被告不服可提出抗告,由上級法院審理,當上級法院覺得被告抗告有理,就會發回請地方法院重審。

羈押種類

律師雷皓明表示,羈押可分為「一般羈押」與「預防性羈押」兩種。

  • 一般性羈押:為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能順利進行的保全措施。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滅證、串供的可能性,若不羈押將對追訴、審判、執行造成困難,此時法官即可依法對被告實施一般性羈押。

  • 預防性羈押: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以認定被告可能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基於避免危險目的而採取的手段。

羈押要件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針對羈押要件有三大規範:

  • 有逃亡事實,或是有具體證據認定具備逃亡可能。

  • 有具體事實認定被告有破壞證據、或串供的可能。

  • 犯下死刑、無期徒刑,或是案件的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徒刑,有具體理由認為可能有逃亡、破壞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

羈押有必要嗎?替代方案有哪些?

羈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適用上應從嚴處理。即便符合羈押要件,法官仍須確認羈押的必要性。因為羈押之外,刑事訴訟法第101-2條規定,法院尚可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替代方案,達成保全證據、預防危險的目的。僅當下列手段無法達成目的時,法官才能考慮羈押被告。

  • 具保:俗稱交保,被告提出擔保金確保自己不會逃跑。

  • 責付:將被告交給特定對象,確保傳喚被告時能順利到場。

  • 限制住居:限制被告住在指定居住地,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確保傳票、裁判文件可確實收到等替代方案,達成保全證據並危險預防的目的,此措施旨在追蹤被告而非限制其人身自由。

被羈押等於有罪嗎?

羈押一詞看起來很嚴重,讀者朋友也可能有「被羈押等於有罪」的迷思。其實不然,羈押與否和有罪與否,並沒有直接的關聯性。法官裁定羈押,不代表被告有罪,只是案件在追訴、審判、執行上有困難,需要透過羈押被告,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當然,如果法院裁定不羈押被告,也不代表被告無罪哦!

羈押期限多長?

從上段文字可知,羈押並非被告受到有罪判決而服刑,因此羈押的期限不應過長,否則不僅侵害被告的人身自由,也有「未判先罰」的疑慮。法律百科指出,羈押又可分為檢方進行案件調查時的「偵查中羈押」與起訴移交法院審理後的「審判中羈押」。

  • 偵查中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是最多兩個月;依同條第5項規定,只能延長羈押一次,且延長羈押的期限亦為兩個月。簡而言之,被告最多會被羈押四個月。這段時間內,被告就會待在看守所內,隨時讓檢察官帶去問話調查。

  • 審判中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是最多三個月;依同條第5項規定,延長羈押次數會因觸犯罪名輕重及審級不同而有異。

收押是什麼?

法律條文中,並沒有收押這個用語。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出,所謂的收押,其實就是羈押的俗稱。換言之,「羈押」才是正式的用詞,所以聽到收押,通常是用來表示「一個人遭到羈押了」。

撰稿記者:陳昭容、吳怡萱

核稿編輯:羅芋宙

參考資料

拘提與通緝之概念(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拘提是什麼?拘提會被關嗎?律師幫你解答拘提6大疑問(法律010,律師雷皓明)
拘提(法律百科)
律師解析「拘捕、聲押、羈押」三部曲(常明法律觀點,律師林怡君)
羈押庭辯護交保有洋蔥,怡君律師陪偵經歷分享(常明法律觀點,律師林怡君)
羈押庭是什麼?(可道律師說臉書粉絲專頁)
羈押等同有罪嗎?羈押意思、要件與救濟程序一篇帶你了解!(法律010,律師雷皓明)
羈押與交保(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碰上羈押案件,需要找律師協助嗎?(法律諮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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