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保險受益人 留意2問題
撰文:駱潤生
一般家庭若規畫壽險,會將身故理賠金受益人指定為想要照顧的親人。但是否真能如此所願?受益人的指定是重要關鍵,但常被忽略。
根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身故保險金有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但第113條也寫明,若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先看3種身故保險金給付的狀況:1.若未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則列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若有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險金不列為遺產;2.若其中一位受益人已身故,則按比例理賠其他受益人。若無其他受益人,則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3.此時不列為遺產,若子女為法定繼承人但卻已身故,則由孫子女代位繼承保險金。而在沒有繼承人的狀態時,依據《民法》第1185條規定,將歸屬國庫所有。
實務上在新簽要保書的時候,指定受益人還需要提供其身分證號碼等個資,保戶為了簽單方便,通常會只寫上法定繼承人。但記得日後要指定清楚,才能照顧到要照顧的人。
因為指定法定繼承人雖然最簡單,但存在2個問題:
1.理賠分配比例:這個時候要看保單受益人指定條款的寫法,常見有A、B兩種條款。A條款:「倘受益人指定一人以上,除特別指定比例或順位外,由該項保險金之所有受益人平均分配。」B條款則是:「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若小明有妻小花,無子女,父母身故,有兄弟2人,有一天小明出車禍身故,而保單只寫上法定繼承人(妻、兄弟均為法定繼承人),如果依照A條款的寫法,理賠金均分予妻及兄弟,各獲得1/3。
如果依照B條款寫法,按《民法》1141條的應繼分規定,因配偶具有「當然繼承權」,被保險人的兄弟為第3順位,配偶領50%,每位兄弟各拿25%。如果當初小明有指定妻子為第1順位受益人,則小花就能拿到100%的身故保險金了。
2.法定繼承人認定時間點:此外,法定繼承人認定時間點也需要注意,目前實務上看來比較偏向「保險事故發生時」認定,但也有案例是採用「訂約時」來認定,所以有學者認為要探究當事人真意,不能一概而論。
為避免日後遇上複雜爭議,建議在指定受益人的時候,應先按順位指定受益人,最後再壓上法定繼承人,並將分配比例註明清楚。同時要定期檢視,尤其在家庭成員狀況改變時,即時更新。(本《Smart智富》月刊專欄作家為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CFP®)、台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商業模式召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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