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師猥褻女客戶判刑後再犯 北院重判5年6月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6日電)北市何姓按摩師於107年間涉嫌猥褻案被判刑10月定讞,何男未到案執行遭通緝,期間繼續從事按摩,另性侵、猥褻女子,台北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等罪判處何男5年6月徒刑。可上訴。

以按摩為業的何男於民國107年7月間為女客戶按摩時,被控以手碰觸對方陰部,並強吻女客戶及嘴咬胸部、乳頭。最高法院去年1月間依強制猥褻罪判處何男有期徒刑10月定讞,但何男未到案執行,台北地檢署去年5月間對何男發布通緝。

判決指出,何男在涉案被判刑後繼續在養生館從事按摩業,109年6月間,一名女子到養生館按摩,何男被控在按摩女子大腿時,2度將手指放到女子外陰部。被害女子事後得知何男曾犯猥褻案,為避免他人受害,報警處理。

另一名女子於去年8月間到養生館消費按摩,何男先以「消水腫」療程為女子由按摩大腿,再藉機違反女子意願,2度將手指插入被害人陰道。女子事後告知男友後到醫院驗傷、提告。台北地檢署依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起訴何男。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何男在前案審理、執行期間繼續犯案,導致被害人身心受創,同時使大眾對於接受按摩服務產生危險疑慮,破壞社會秩序安寧,審酌何男犯後毫無悔意,判決應執行5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1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