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眼案」被告上訴駁回 維持5年刑期

去年9月發生在屏東縣高樹鄉駭人聽聞的「挖眼案」,被告楊寶勝上訴,高雄高分院今(6)日駁回,維持有罪判決。被告楊寶勝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林憲源報導)

「挖眼案」凶手楊寶勝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楊寶勝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又犯重傷未遂罪,處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根據調查,案發前,被告楊寶勝到超商購物後,坐在商店門口抽菸,超商店員潘莉雯勸楊寶勝到他處抽菸,楊不滿,因此攻擊被害人潘莉雯。

判決書中列出被告楊寶勝攻擊被害人的過程:被告楊寶勝進入商店,將潘莉雯推入結帳櫃檯底部,自潘莉雯身後以左手手臂環勒其頸部,並以右手手指摳挖其雙眼,因潘莉雯抗拒掙扎,被告遂以雙膝壓制,繼而以右腿跨入其雙腿間將之坐壓在地,而持續上開勒頸及摳挖雙眼之行為,潘莉雯勉力掙脫,被告又將其仰躺放倒並以身體將其壓制在地,復以右手手指摳挖其雙眼,再以右手拳頭毆打其鼻部、頭部,致潘莉雯受有頭部外傷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左眼窩骨骨折及結膜傷口之傷害。剛好有顧客進入商店,見狀報警,警察趕到將被告拖離潘莉雯,潘莉雯經送往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急救並接受雙眼手術治療後,幸未造成一目或二目視能毀敗或嚴重減損之重傷害結果而未遂。

楊姓被告在犯下挖眼案之前的3個月,曾經攻擊另一名被害人范林月琴,原因是被告楊寶勝的母親跟被害人范林月琴有糾紛,楊寶勝因此對范林月琴不滿,在110年6月30日,楊寶勝拳打腳踢攻擊范林月琴,持菜刀揮砍,被害人當時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胸壁挫傷、右側第六肋骨骨折、胸壁、頸部、腹壁、左腰多處割傷及右手、雙膝擦傷之傷害。

高雄高分院判決書中指出,被告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且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輕微降低之情形,有屏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精神鑑定報告等件可稽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傷害罪及重傷未遂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4年,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