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除「行人地獄」污名 桃園分署強力執行「未停讓行人案件」扣薪扣款


為維護用路人「行」的安全,改善臺灣交通亂象,期使臺灣早日擺脫「行人地獄」之惡名,避免交通事故造成之傷亡悲劇一再重演,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下稱桃園分署)遵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指示,就駕駛車輛不停讓行人之違規裁罰案件持續列管並強力執行。

楊梅區一位莊姓男子(71年次)於110年4月間,在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騎乘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警員開單舉發,並由臺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所(下稱臺北交裁所)裁罰新台幣(下同)1,500元,因莊男逾期未繳納,遭移送桃園分署執行。桃園分署收案後先以傳繳通知書通知其繳納,惟莊男置之不理,桃園分署遂扣押莊男銀行帳戶存款,因係足額扣押,經收取後由銀行將款項解繳臺北交裁所,並於6月6日完成入帳,本案全數清償!

另桃園區一名高姓女子(51年次)於110年5月間騎乘機車行經中正路與南平路口轉彎時,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且經查獲係無照駕駛,遭桃園市交通隊警員開單舉發後,由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下稱桃園交裁處)重罰1萬500元,因高女逾期未繳納而遭移送桃園分署執行。執行人員於受理案件後,除於112年6月2日發函命限期高女繳納本件罰鍰;另因查得高女服務於桃園區某家飲食店而於同日核發扣薪命令,高女自知無法再拖欠,於112年6月6日自行至桃園交裁處繳納本件罰鍰1萬500元,全案圓滿落幕。

桃園分署現有23件未停讓行人裁罰案件,呼籲汽機車駕駛人切實遵守交通規則,依規定停讓行人,保障行人路權,共同形塑「行人優先文化」。若因違規遭受裁罰,務必於期限內自行繳納欠款,勿存僥倖心態。桃園分署對於駕駛汽機車不停讓行人之義務人,必將從嚴、從速執行,為掃除「行人地獄」污名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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