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列舉扣除額者 醫藥費及生育支出不一定都能扣除

五月綜合所得稅申報季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申報時選擇採列舉扣除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時,要留意所得稅法規定條件,並不是所有的支出都可以列報扣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有關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南區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列報扣除;如給付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民眾可上南區國稅局官網查詢詢是否為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俾列報之醫藥及生育費符合所得稅法規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