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修正 胡蘿蔔加大棒

工商時報【張語羚╱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12)日拍板《採購法》修正草案,胡蘿蔔加大棒齊下,但興利多於防弊。工程會主委吳宏謀表示,這次增訂廠商停權須符合「情節重大」要件,不必因小事違規停權,同時鬆綁最有利標適用條件限制,力推2億元以上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都是給予營造廠商的利多。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啟動在即,政府採購法修法放寬最有利標適用條件,刪除採最有利標須為「異質採購」及「不宜採最低標辦理」之條件,除可減少廠商低價搶標衍生工期延宕、品質不佳風險外,鼓勵各機關靈活運用採購策略,提升採購品質,吳宏謀說,可兼顧興利與防弊。 據工程會統計,101年至105年間,2億元以上巨額工程採購案僅有約1成採最有利標,直到106年1月至8月間才大有起色,123件巨額工程採購案有64件採最有利標,比例一舉突破5成。 吳宏謀強調,先前發現國內多數採購機關採取最低標決標,單純小型工程雖不至出現紕漏,但大型工程較複雜,且要引用的技術、工法更多元,最低標方式無法判定廠商的履約能力。而最有利標透過評選委員透明化等機制,已成功提升決標件數。 這次修法並增訂「採購審查小組」機制,由機關內部成立小組以共同決議,可減輕基層公務員擔心揹負圖利特定廠商,不敢採最有利的壓力負擔,凡2億元以上巨額公共工程採購案皆可比照辦理。他說,如此採購決議趨於合理化,另招標文件也要求廠商須採必要防範措施,保障勞工安全,降低職災的風險。 為回應營造廠商要求,這次另一項利多,是在採購機關裁定廠商要被停權1年或3年之前,增訂「情節重大」要件,以符合懲罰的比例原則。吳宏謀說,屬於違法、行賄、借牌圍標等皆屬於情節重大的違約事由,過去並未設定標準。未來可由採購機關自行判定是否屬「情節重大」,或可藉由輔導加以改善的小錯,就不必動輒停權,更符合對廠商懲處的比例原則。另外,增訂停權前應給予廠商陳述意見的機會,若廠商代表人或受僱人故意或過失,但廠商已善盡管理義務,則可以免責。 本次修法亦增訂對採購相關人員之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一律停權3年,給予重罰,形同大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