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鍾德美派人赴股東會無效案 二審判張國明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長榮集團張國明、張國政兄弟興訟,主張鍾德美派人在長榮國際公司去年股東會所定擬改選董監事表決行為無效。一審判張氏兄弟敗訴,經上訴,二審今天駁回上訴,還可上訴。

已故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大房二子張國明1月間召開記者會,質疑張榮發慈善基金會董事任期在2018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超過一年卻沒有完成改選,主管機關已多次發函要求儘速完成,但基金會董事長鍾德美為規避改選,此時提出修改章程,增加職務屆滿後,可以無限延長條款,鍾德美是否想做「萬年董事長」,還指鍾德美違背初衷,涉入長榮集團經營。

張國明及張國政向桃園地方法院提告,請求宣告鍾德美於108年1月28日代表張榮發慈善基金會指派第三人出席(基金會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5%的)長榮國際公司於108年2月11日召集的股東臨時會,於股東會所定「本公司擬改選董事及監察人, 提請選舉案」、「擬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之競業限制,提請討論案」的會議事項行使選舉權及表決權之行為,為無效。

桃園地院駁回張氏兄弟請求,張氏兄弟不服提起上訴,主張鍾德美在基金會董事長期間,未經董事會決議,指派第三人出席長榮國際公司股東會,已違反基金會捐助章程相關規定。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今天認定,鍾德美雖未經董事會決議,指派第三人做這些行為,非動用捐助財產,也未涉及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等事項,且僅對長榮國際公司發生股東會決議之法律上效果,未變更、增減基金會所持有長榮國際公司股份的型態、數量,非屬財產管理行為及其他有關事務的處理事項,因此無庸經董事會決議。

二審認定張氏兄弟上訴無理由,因此駁回上訴,全案還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