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復運出口通關效率 推貿費改採自動計徵

為提升通關效率,關務署已完成「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部分內容及相關電腦程式系統修正,復運出口貨物推廣貿易服務費(推貿費)並改由系統自動計徵。

基隆關表示,業者申報復運出口貨物,如出口報單離岸價格逾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原須主動在「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申請文件審查,並遞送紙本報單由海關進行人工審核及確認推貿費徵免;修正後則改由系統自動篩選通關方式及計徵推貿費,業者僅需於出口報單貨品欄逐項填報原進口報單號碼及項次,系統即自動篩選通關方式,並依前述欄位資料自動判斷是否免收推貿費,如未填報原進口報單號碼及項次或資料有誤者,則一律計徵推貿費,請業者多加注意,務必正確填報,以維權益。

另除屬統計方式8B以加工費計收推貿費案件,須由分估人工審核計徵外,其餘皆由系統自動按季彙總徵收。

基隆關提醒業者,復運出口貨物如未經使用,申請退還已繳納進口稅款者,仍應按「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貳、五、(九)規定,需主動在「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申請文件審查,請業者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