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整體管理效能 環境部修正發布管理辦法

【民眾網黃楸玲/台北報導】

環境部為推動各類環保許可整合業務,提升管理效能及減省行政作業,新增有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者應同時提出,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原則及發證期限等規定。

環境部表示,為利推動各類環保許可整合,此次修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運作人申請、變更或展延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之前,須先繪製全廠(場)空氣、水、廢棄物、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污染流向示意圖。另如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者,應同時提出。

為提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整體管理效能,新增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證件審查,運作人依規定公開核准之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資訊後,審核機關應於14日內核發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規定。

接軌國際斯德哥爾摩公約 環境部新增列管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圖:環境部化學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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