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誘因 政院修法捐款私校可全列扣除額

行政院推動修改「私立學校法」,捐助私立學校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圖:李人岳攝)
行政院推動修改「私立學校法」,捐助私立學校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圖:李人岳攝)

行政院會今天(2日)通過教育部提出「私立學校法」第62條修正草案,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捐款給私立學校或學校法人,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教育部指出,希望藉此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額捐款意願,並強化「興學基金會」的財務監管功能。

教育部指出,現行對公立學校的捐贈,可以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不過對私立學校的捐助,根據所得稅法和私立學校法的規定,如果指定捐款對象,個人綜合所得只有70%可作為列舉扣除額,營利事業有35%,如果透過興學基金會未指定捐款對象,則可比照公立學校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為了提高捐助私人或營利事業捐助私立學校的意願,並且落實公私立學校捐贈抵稅額衡平,教育部和財政部達成共識,放寬捐款者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捐款的抵稅額,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捐款予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另一方面,教育部也研議強化興學基金會的財務監管功能,也藉由抵稅優惠的方式,引導捐助者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給私校,強化對私立學校捐款的財務監管。(李人岳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