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發身分證請求不刊出配偶雙親姓名 二審改判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陳姓男子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不含父母及配偶姓名的身分證遭否准而興訟。一審認定過度妨害隱私權,判戶政准換發。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廢棄原判,改判陳男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於民國110年1月間到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請求換發不含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役別及相片等資料的身分證。

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認為,違反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等規定,否准陳的申請;陳不服經台北市政府訴願不受理,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並命戶政所依他的申請准予換發身分證,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一審北高行法院判決陳男部分勝訴;法院認為,戶政事務所用管理辦法關於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及役別均須一律列載,不得免列的規定,已逾越戶籍法第51條第1項「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的授權意旨,且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也有過度妨害而違反比例原則之情,應不予適用,判戶政所准須依陳男的請求,身分證免記載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

至於,陳男爭執的其餘項目(即出生日期、相片、性別、出生地、戶籍地址),則尚屬符合戶籍法的授權本旨且無違反比例原則問題,依戶籍法等規定,仍應列載後核發;陳男此部分請求無理由,予以駁回。

兩造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廢棄原判決,駁回陳男之訴,即陳男敗訴確定,法院尚未公布判決理由。(編輯:張銘坤)11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