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弊鼓勵」百家爭鳴,是否暗示公權力可做為報復者的打手?

文:玉蘭花

2022年立法院會期對於揭弊者法案依然未能有所推進,對比6月23日「國際揭弊者日」當時敲鑼打鼓慶祝顯得格外諷刺,但也表示近年來保護吹哨者已是顯學,兩相比較下我們對於揭弊者保護還有很長遠的路要努力。

然而,目前很少有討論注意到既有商法、會計審計法規已有不少揭弊者保護制度,而且太多討論只強調揭弊者的保護,卻很少見揭弊者背後的目的是否純粹,所以我們試著觀察散居各法的揭弊者保護以及《刑法》,是否真的會一律「吹哨洗白」?

百家爭鳴的揭弊鼓勵

綜觀我國現行制度,證人舉證需要保護,也鼓勵舉證、窩裡反享有減刑和免刑(《證人保護法》第2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等)。《稅捐稽徵法》也鼓勵自動補報補繳可以免除刑責(第48條之1),新修正也放寬規定、允許「不在其位」的公務員也等同民眾般可檢舉、有獎金(第49條之1)。

另外《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證交法)與《商業會計法》(商會法)裡有檢查人制度(《證交法》38條之一、《公司法》245條與《商會法》70條),若公司內部人瞭解實情,搭配少數股東發動由公司付費的檢查人出具報告,作為對抗當權大股東以強化公司治理及防弊的積極作用等。

依法務機關視角,從零開始都遠不如內部人提供有用資訊,但當知情卻未涉案的揭弊者害怕被究責、甚至也為檢察官起訴,在舞弊發生時有提出異議,法條中有機會給予減刑、免刑(《商業會計法》第73條),以及最佳規範——給予特殊職位者的專業獨立性(政府會計人員能對不合法會計文書留下書面異議,會計法第99條)。

以上現行機制都有適度利誘協助舞弊偵查,但這些法規都過於分散且強度不一。尚在草案階段的兩件揭弊法,能為紛亂並立的揭弊者保護提供標準,有利舞弊的揭發,為資本市場、公務機關樹立良好風氣。

執法辦案?掃蕩?還是報復者的打手?

綜觀國內跟國際舞弊稽核協會討論,似乎少一點——當吹哨者同為受益犯罪集團的一員,只因吹哨就脫罪減刑,是否暗示公權力可做為報復者的打手?

財務舞弊前無法一夫當關,必然集體共謀,但當某方認定「我少拿了」,利益集團在檢舉後即宣告解散,共犯即轉污點證人而減輕其刑?實則不一定,畢竟在刑事訴訟上,故意、意圖、犯後態度、正犯共犯等都是量刑考量(《刑法》第57條),當無辜的吹哨者在一次次法庭攻防下被拆穿、揭開報復之實的醜陋面,減刑大門是否該留給真正未涉案的受壓迫者?

再者,前有提到檢查人制度對揭弊立意良善,但當檢察人制度為有心人以維護公司治理之名行報復之實,檢察官與調查局在拿著這些「不良」的檢查報告時,不具審計學背景的檢調、法官們是否有能力辨認報告的確信程度?

意思是說,公司、證交及商會等法僅明定檢查人依檢查結果出具公司的檢查報告,但未明定是否必須出具有中度或高度確信程度的獨立性報告,不具確信程度的協議程序是否被允許?在翻遍經濟部及金管會相關函令與規則後,遍尋不著。

最重要的是,公權力為掃蕩舞弊也不該成為窩裡反共犯的打手。更糟的是,當吹哨成為顯學,是否也大開捕風捉影的大門,加劇本就繁重的司法積案,壓縮我們的司法資源。共犯低成本報復、打手疑慮、不獨立的檢察人報告、不精準的吹哨等,目前兩部揭弊者法案都未見詳述及預防,這些隱患都不經讓人擔心。

偵查只對媒體公開,回不去的清白

媒體報導新聞為滿足大眾對知的權利,因此社會重大刑案檢調也需要與媒體合作,提醒民眾不要以身試法、宣導法律知識的意義。

只是近年來在法界越來越多聲量質疑「偵查不公開」已被變質的刑案新聞所凌駕,回顧偵查不公開的原意——在於維護偵查程序順利進行、發現真相、保護訴訟關係人的名譽、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查採不公開方式進行(《刑事訴訟法》245條);而且依規定,違反偵查不公開者應負行政或刑事責任(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

可是目前「偵查不公開」主要是約束檢調跟辯護律師,並不包含被調查的犯罪嫌疑人跟媒體。

顯而易見的,媒體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大肆報導,形成「未審先判」,犯罪嫌疑人無疑承受巨大的社會輿論、成為公審對象,再多不起訴、無罪判決,當事人的傷害誰來彌補?

而當偵查不公開只是個口號,檢調偵查未起訴、司法機關也未審判的同時,媒體卻能優先取得「獨家」資料——我提供新聞,你幫我大鳴大放我好博得長官提拔。更遑論大多民眾的嚴重迷思——被偵查就等於有罪、被判刑,也不會分辨檢調屬於法務部的行政機關、不等於法院是負責最終判決的司法機關。

同前所述,公司經營爭奪如戰場,匆匆上路、不完整、漏洞百出的揭弊者法規,非經營者以吹哨之名行低成本攻擊、搭配急於求成的檢調跟求版面的媒體會不會再次加深打手疑慮?而一再發生的報復性吹哨對資本市場誠信的衝擊,是不是產業界、監理單位所樂見?

當然也不能全盤否定輿論也是把有用的雙面刃,當行政執行官以禁奢條款(《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 1 第 1 項)對欠稅人進行各種行為上的拘束以保全租稅債權,搭配媒體讓輿論對欠稅大戶施壓(《稅稽法》34條)是常見的手段,對於公眾人物、演藝人員、從政者、商人,稍有行為污點都會造成嚴重的後果,此時輿論或是限制出境的大肆抨擊才能對他們造成壓力,不過對非公眾人物難以用輿論給予壓力。

更有甚者,法務機關與媒體「合作」,放任媒體的嗜血讓人民隱私權受到侵害,不免擔心法務機關以公權力帶頭遊走違法、違憲的邊緣。建立良好制度的同時,也要小心制度被有心人所濫用。

解決問題,還是解決有問題的人?

當一個職位夠熟,會發現制度的缺陷,久了也給承辦者機會去執行舞弊。

根據國際舞弊稽核協會2022年報所示,比起建立良好的吹哨制度,定期輪調、強制休假讓承辦者必須離開岡位,是避免舞弊產生最簡單的防範措施。但有趣的是,定期輪調卻也是最少被執行的解方。此外,報告裡也發現亞太區域的企業界不只是不傾向職務輪調,也最不喜歡獎勵吹哨者,兩者的比例分別為31%、14%,皆為墊底。

實務上,大公司、小企業面對舞弊的態度多半息事寧人(家醜不外楊),然後吹哨者往往也得不到相應的感謝,甚至因此成為業界裡的瘟神。試想:哪個長官、職場敢讓「有問題的人」進到自己的團體?息事寧人同前所述,由於目前的法務單位辦案為求績效、曝光度,會默許、聯手媒體敲鑼打鼓,但這樣的「醜聞」對任何組織都是傷害,因此能低調則低調。

既然輪調這麼好用,揭弊者法需不需要也像《證券交易法》(66條)、《銀行法》(61條之1)、《保險法》(149條)一樣,將公權力伸進商業經營、非營利機構的營運,強制性的讓組織輪調?

實務上,組織不喜歡人員輪調在於這有相當的困難,如果為防弊而頻繁輪調,在缺少完整交接制度下容易導致承接者始終無法孰悉業務而影響組織運作,即使現行政府的主辦會計也有輪調制度外加交接程序(《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21條),依然有明顯的業務熟悉的過渡期跟斷層。

防弊、揭弊、營運,如何取得平衡?公權力的涉入強度要多強?這都是待解的疑問。

綜上,並非要否定揭弊者保護,而是提醒兩個保護法案還有很多面向需考量周全,而根據2022年國際舞弊稽核年報所示,有42%的舞弊發現來自內部人吹哨,所以如何給予願意讓人信任的揭弊環境、防止亂喊狼來了、不讓有心人利用公權力、享減刑又行報復之實,是將來我國產官學有心培養良好揭弊環境必須面對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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