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所得稅申報扶養權 國稅局靠這方式認孝子

5月個人綜所稅申報季節將至,不少家庭為了省稅,會掀起對退休父母的「扶養權之爭」。財政部指出,當發生兩人以上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且協調不成時,稽徵實務上是以各申報扶養者提出的實際扶養事證,參照申報扶養者與受扶養親屬間有無同住、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及衛生的照顧、實際支付扶養費用等認定主要扶養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有實際扶養事實的數人在同一年度內重複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應由親屬間協議其中一人申報扶養,數人亦可協議每年輪流申報免稅額,若協議不成,則依各申報人提出實際扶養事實證據及民法規定扶養順位,核實認定由主要扶養人列報。

舉例來說,甲、乙兄弟於年度綜合所得稅均申報扶養其90歲父親的免稅額,核定時發生重複列報情形,因該親屬已往生,該局輔導雙方協議由何人列報,但協議不成,於是請甲、乙兄弟提供扶養事實,結果查得結果甲君與父親長年同住,並負責其食衣住行與醫療等照顧,乙君則每個月匯款1萬元生活費與父親,最終認定乙君僅盡經濟上部分負擔扶養義務,並非主要照顧者,所以剔除乙君列報父親的免稅額,由甲君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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