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清大高材生 男遭判刑18年
胡男去年6月涉嫌開車撞死清華大學物理研究所林姓博士生案件,台北地方法院今審結,依殺人罪等罪判胡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8年,全案可上訴。
胡姓男子去年6月22日晚上11時許,開車行經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3段與民權路口時,涉嫌闖紅燈並迴轉,撞上走在斑馬線上的林男及另一名許姓女子。
檢警當時調查,林男卡在胡男的車底,被拖行約50公尺,送醫急救不治,許女則是手腳等部位有擦傷、挫傷;此外,胡男撞人後疑畏罪想自殺,持改造手槍朝自己的太陽穴開槍。
台北地檢署偵辦後,在今年1月依殺人罪等罪起訴胡男;案件移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北院判決書指出,胡男開車造成1死1傷後,還持槍朝自己頭部開槍,這種態度非常不負責任、輕率任性;另,胡男始終否認犯罪,可見他沒有勇氣面對自己的人生、被害人家屬及司法審判,非常可惡,要給予嚴厲懲罰。
承審法官認為,雖然胡男始終否認有殺人犯意,也說自己沒有闖紅燈、感覺沒有撞倒人,但合議庭根據相關卷證資料、監視器畫面,認定胡確實闖紅燈迴轉衝撞、拖行林男至少70公尺,造成林死亡、許女受傷,顯然有殺人的未必故意。
判決內容也談到,林男努力做研究,事發那天辛勤做完研究後,或許終於可以好好回家休息並享用晚餐,卻在深夜返家瞬間,被胡男開車高速撞擊拖行,完全沒辦法逃離、反應,「在人生最後急救的三小時中,更是一人孤伶伶在醫院,這種身心的極大痛苦與折磨,不是任何一個人能接受的,他的生命無端被剝奪」。
合議庭考量胡男在案發前有正當工作,其父在歷次審理中都有陪同出庭,也跟家人同住,雖然胡有推卸責任,但仍有外出工作及就醫,家庭對他仍有一定的支持力、約束力等情況,還沒有處他「永久隔離」等極刑的必要。
因此,北院今天依殺人罪判處胡男有期徒刑14年10月,在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的改造槍枝部分,則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