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撞賠錢誤「和解」!車禍3月後 駕駛挨告

別以為車禍賠了錢就沒事!新北市一名駕駛,日前開車行經中和時,與騎士發生擦撞,當下立刻報警,也陪同對方去醫院,甚至申請保險賠償,認為一切就此落幕,沒想到三個月後,接到警方通知,對方告他過失傷害,讓他相當錯愕。

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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轎車駕駛:「喔喔喔。」


說時遲那時快,騎士砰的一聲撞上轎車,摔到在地,躺在地上動也不動,駕駛連忙下車查看,問對方有沒有怎麼樣,路人也停下來,幫忙擋車報案,只是車速都不快,怎會撞成一團?放慢速度再看一次,綠燈一亮,女騎士閃過其他機車,卻沒閃過這部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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轎車駕駛黃先生:「在那麼慢的情況下,你自己加速衝過來之後撞倒,把自己撞完之後,告知我說不得動彈這樣子,我其實不太懂這個部分。」


事故發生在新北市中和,兩部車同時轉進安平路,依路權,右轉轎車要禮讓左轉機車,但駕駛已經轉過去,視線被遮擋,沒注意,發生碰撞,58歲吳姓女騎士手腳擦挫傷,只是,兩個月前的車禍,肇事駕駛以為賠了錢,一切應該就此落幕,偏偏3個月後被通知,對方要提告。


轎車駕駛黃先生:「她也有跟我的強制險,申請一個索賠的動作,而且我講實在話就是,這金額也不低,那後面又來做一個提告的動作,而不是說直接聯繫我這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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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雙方如果達成和解,務必留下白紙黑字,寫明和解金額,並寫下放棄民事刑事訴訟權,但律師解釋刑事告訴權,其實不能捨棄,就算寫在合約,還是可以被推翻。


律師柯宗賢:「刑事那一塊,其實它不是一個權利,它不能夠拋棄,建議是會把這個和解書,跟同時簽好這個撤回告訴狀,這兩個部分一併把這個文件做齊,這樣子對和解的人來說,比較有保障一點。」


過失傷害追溯期有6個月,為了避免賠償後,對方翻臉又提告,和解當下別怕麻煩,留下證據才能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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