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拾獲子彈至地方法院 男子遭警方帶回偵辦

【記者 林明益/宜蘭 報導】宜蘭分局於今(30)日8時35分許,接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報案稱有名民眾隨身包內攜帶一顆子彈至宜蘭法院,警方迅速到場了解後,查證該民眾為蔡姓男子(56歲)於今年5月初在梅花湖拾獲該枚子彈後,即放置自身包包內,今日至法院經安全檢查(X光機)時遭發現隨身包內有子彈一枚,法警發現後通報警方前往處置,警方依法帶回蔡男偵辦,子彈將交由鑑識人員對該子彈進行鑑定,後續警方也將調閱監視影像追查該子彈來源。

▲男子經警方帶回偵訊

警方表示,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宜蘭分局偵查員賴建勝受訪指出未經許可意圖持有違禁品將觸法

宜蘭分局呼籲,民眾若發現非法物品,請立即通報警方到場,切勿將該物品攜帶身上。(照片記者林明益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