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現金入境澳門有新規定 陸委會提醒注意

行政院陸委會今天(19日)表示,澳門政府為了預防及打擊洗錢、資助國際恐怖主義活動,將於11月1日開始生效施行「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新規定,入境澳門旅客攜帶總值澳門幣12萬元(約合新台幣48萬元)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都應在入境時申報,否則有可能會被罰款。 陸委會提醒民眾注意澳門政府的新規定以免受罰,民眾也可事先致電澳門海關專線電話(853-8989-4317),查詢了解個別需求的申報規定,避免因為不熟悉澳方新規定而受罰,影響自身權益。 關於澳門政府將生效的新規定,陸委會指出,出入境澳門旅客攜帶總值澳門幣12萬元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託書、本票等,應注意以下3種情況:首先是入境時應主動向海關人員申報,選擇紅色通道通關並填寫申報書提交,否則可能被科處澳門幣1千元至50萬元罰款。 其次是出境時雖無需主動申報,但如果被海關人員抽檢詢問即應如實申報,否則也可能被科處澳門幣1千元至50萬元罰款。 最後,黃金與其他貴重金屬及寶石不在申報範圍內,中途短暫停留澳門的過境旅客無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