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2女尋短自己卻獨活 在押陸配延押2個月

檢察官認為簡姓陸配因涉犯殺人罪,仍有羈押必要性,向法院聲請延押2個月獲准。資料照。呂志明攝
檢察官認為簡姓陸配因涉犯殺人罪,仍有羈押必要性,向法院聲請延押2個月獲准。資料照。呂志明攝


新北市34歲的簡姓陸配,疑與公婆口角,竟帶2名女兒到碧潭自殺,最後被依殺人罪收押禁見,檢察官在偵辦近2個月後,認為尚有事證待清,簡女仍有羈押的必要性,田於2個月的羈押期將屆滿,日前向法院聲請延長羈押2個月獲准。

據了解,簡姓陸配與長期在中國湖南經商的丈夫結婚11年,去年才返台與公婆同住新北市中和區,簡女因生活習慣不同,與公婆常為瑣事發生爭吵,加上跟公婆有語言隔閡,常常聽不懂台語,不知公婆是不是在罵她,導致心裡有疙瘩,日積月累下積怨漸深,外出打拼的丈夫也無力解決。

今年7月2日,,簡女又與婆婆因細故口角,她不滿的問婆婆「為什麼對我這麼差?」但婆婆回話簡女聽不懂,認為婆婆罵她,負氣帶著2個女兒從中和區的住處搭乘計程車前往捷運新店站旁,然後再帶著2個女兒涉水進入碧潭橋下新店溪水域,然後以「媽媽幫你們拍照」為由,將手放開,然後眼睜睜看著不會游泳的女兒被水沖走。

簡女脫困後獨自上岸,卻一直在附近徘徊,直到7月3日晚間嚐試自殺不成,才前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報案。警方獲報後協同消防將已溺斃的2個女兒遺體打撈上岸,並移置新北市立板橋殯儀館,同時將簡女移送法辦。

台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認為簡女涉犯《刑法》殺人重罪,且有滅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法官認為簡女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她的供述及卷內事證都可以證明,涉犯罪名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法官考量她有逃亡之虞,但應無滅證之虞,因此裁定羈押但不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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