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紅單(罰單)應受記點、記次處分 要歸責實際駕駛人喔
目前交通違規案件類型主要分兩種,一種是「經警察攔查舉發」,另一種是「逕行舉發」;其中,逕行舉發無法得知實際駕駛人是誰,所以警察機關會將舉發通知單寄給車主。如果車主不是實際駕駛人,現行方式是,車主須提供相關證據(車主身份證件、實際駕駛人駕照、違規通知單、採證照片及其他佐證等),填妥申請書後至管轄監理(裁罰)機關,辦理「歸責駕駛人」,逾期將不予受理。
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長黃建興表示,申請方式除可至違規裁罰窗口現場辦理,也可至監理服務網「交通違規轉歸責專區」使用線上申辦功能,登入會員後填妥相關欄位,上傳所需證件、舉發通知單及相關佐證後,即完成申請程序,倘仍有問題可洽全國各裁決機關詢問。
黃建興也提醒,若非實際駕駛人而出借駕照供人歸責交通違規記點,屬於冒名頂替行為,涉及相關刑事責任,目前系統已有異常檢核機制,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也不要聽信網路謠言,以免觸法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