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工程款回扣 前獅子鄉長判刑七年半定讞
屏東縣前獅子鄉長孔朝任內捲入收取工程回扣八十萬元,一審原判決孔朝無罪,二審逆轉改判孔朝貪污七年六月徒刑、褫奪公權五年。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昨(十六)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前獅子鄉長的孔朝,二○一○鄉公所編列預算二千三百萬元進行「年度獅子鄉農路改善工程」。當時孔朝透過鄉公所代理財經課長的盧學賢及技士黃春山,共同勾結包商進行圍標,由盧、黃擔任「白手套」,向得標包商索取工程回扣。 檢方查出孔朝收賄行情是工程款的百分之八,收賄達二千六百七十萬元;盧、黃兩人則為工程款百分之一至三不等,分別收賄三百卅六萬餘元、四百六十二萬餘元。 一審屏東地院審理時,盧、黃坦承犯行,並繳交不法所得二百七十一萬元及二百廿八萬元;但孔朝則否認犯行。一審法院二○一七年八月宣判前兩週,盧男竟喝農藥自殺,震驚地方人士。 而一審法院宣判,認定僅黃春山貪污,判刑四年八個月、褫奪公權四年;孔朝因查無實證,判決無罪。但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卻查出柯姓包商交付現金八十萬元給盧男,盧再將現金裝進茶葉禮盒轉交孔朝。 不料工程竟由另名陳姓包商得標,柯姓包商憤而赴鄉公所找孔朝理論,最後孔朝指示陳姓包商分別支付卅萬、五十萬元予柯。二審因此認定孔朝有罪,逆轉改判刑七年半、褫奪公權五年,黃男則維持原判。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昨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