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資訊中心督導黃慈音說明(2) (圖)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督導黃慈音說明,40、50年前出收養制度採「認可制」,只要當事人合意成立書面契約,經法院認可就產生效力;直到92年,才增定機構收養制度與出養必要性審核。

中央社記者裴禛攝 113年11月12日

收養資訊中心督導黃慈音說明(2)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督 導黃慈音說明,40、50年前出收養制度採「認可 制」,只要當事人合意成立書面契約,經法院認可就 產生效力;直到92年,才增定機構收養制度與出養必 要性審核。 中央社記者裴禛攝 113年11月12日
收養資訊中心督導黃慈音說明(2)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督 導黃慈音說明,40、50年前出收養制度採「認可 制」,只要當事人合意成立書面契約,經法院認可就 產生效力;直到92年,才增定機構收養制度與出養必 要性審核。 中央社記者裴禛攝 1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