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無法解決假案 是縱容還是無能?

政府無法解決假案 是縱容還是無能?
政府無法解決假案 是縱容還是無能?

【記者晨曦/台北報導】

民主法治國家,政府存在之目的即在為民服務、解民所苦。但從事實存在的許多冤假錯案中,明顯看見政府以公權力欺壓人民,甚至強搶民產。面對長達數年,甚至數十年的陳年冤案,人民依舊投訴無門,臺灣還能稱為民主國家嗎?線上直播節目《WPN全民公審》11月13日播出主題〈政府無法解決?是縱容還是無能?〉https://youtu.be/79AyOE1zIMQ,從實際案例中,探討許多冤假案件,明明政府有法條可以解套,但卻不解決,到底是縱容還是無能?

主持人小林表示,臺灣法律多如牛毛,時常讓人搞不懂也摸不透,甚至會造成執法人員知法玩法,把人民蒙在鼓裡,玩弄老百姓。而一般人民只要談起法律,只會覺得法律、法條都是在約束懲罰人民,但其實法律中也有規定政府機關應有主動調查並改正撤銷錯誤的法條,只是這些法條長久以來鮮少看到政府主動依職權依法執行,造成臺灣冤案亂象。如稅捐稽徵法第28條以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到底是政府沒有能力解決冤案?還是只是縱容違法官員拖垮臺灣?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110年經立法院三讀修正後,將納稅者的溢繳稅款退稅請求權的期限由5年延長為10年;同步調整因政府機關核課錯誤導致納稅者溢繳稅款之退稅請求權的時限,由無期限縮短為15年。觀此修正內容,感覺修法對人民越修越不利,能夠保障人民、約束政府機關的法條本來就已經少之又少了,對人民的保障卻不增反減。

執業律師蘇律師說明,民國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的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一項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的錯誤,導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為稅法上人民的退稅請求權,立法目的應該是在針對政府課錯稅時,人民有權利請求返還,但是此次修法的內容竟然規定,若因為國家出錯,人民多繳稅款只能在15年內要求退還。其實財政部在98年有一則函釋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修正生效以前,納稅義務人因為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而導致溢繳稅款者,不論該案件是否經行政救濟確定,均適用修正後第二項規定,即稅捐稽徵機關在前項規定期間內知道有錯誤者,應從自己知道有錯誤之日起兩年內查明退還。亦即無論有無經過行政救濟,國稅局都應該要處理錯誤的核課並退還。但是去年110年修法後,卻增加第28條第三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前兩項規定,無疑是限制人民針對錯誤課稅救濟的範圍。

前高雄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認為,民主法治政體,應以人民為主,所制定之法律旨在拘束政府,不能逾越權限迫害人民。所以,以前所謂徵收期間核課期間各5年,立法目的即在拘束稅務人員不能怠惰。此外,依法納稅當然就是要有稅才能課徵,如用虛擬項目當課稅標的當然違法,已非課稅而是搶奪民產。民國98年因陳長文律師房屋稅的問題,增訂了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二項,亦即稽徵機關計算錯誤,適用法令錯誤或其他政府機關之錯誤而溢繳之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自知的時候,兩年內主動查明退還,而且沒有年限限制。但是去年修正,把徵收期間延為15年,相對地認為15年就沒有返還就不能更改,變成違法課稅15年就變成合法,當然違反法律邏輯。

執法人員黃小姐舉出,曾經出現在臺北市教育界的指標性案件,就是蕭曉玲老師案。蕭師之前擔任臺北市某國中音樂老師,受到很多教育界及學生的肯定,也有獲獎。但是因為反對當時的一些教育政策而得罪當局,於是97年1月23日該國中召開教評會,將她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理由解聘,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蕭師後來提出了行政訴訟,但在100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102年監察院調查指出,解僱之國中及教育局、教育部都有諸多缺失。違反了中立性、嚴謹性事證明確,於是提出了糾正。103年12月,臺北市政府組成了廉政透明委員會,重新調查此案,臺北市教育局於105年9月21日撤銷原處分。從此案件可知,即使行政處分經過救濟期間,也經過法院的判決,但之後出現其他機關調查的新事實、新證據的時候,原來的行政機關還是可以撤銷先前的行政處分。黃小姐強調,新事證之出現,應該是以事後客觀存在的事實,與之前不同來當判斷的基準,與行政機關當初做此決定的可得性,應該是分別觀察,如此才能夠鼓勵行政機關人員勇於承擔勇於去更正過去不一樣的情況。

應用工程師劉燾源舉出另一社會矚目指標性案件,被專家學者稱為法稅228之太極門稅務案件。太極門案件充斥著政府相關機構荒腔走板的行徑。譬如國稅局根本沒有去查金流就去違法課稅處罰,令人匪夷所思,查稅怎麼能憑空想像就課稅處罰?臺灣還是一個法治的國家嗎?早在96年法院就已經判決還給太極門清白,經過15年了,稅案卻仍未解決。國稅局以當初檢察官違法起訴的起訴書作為開單的證據,開出了80年至85年六個年度的稅單,後來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敬師禮屬贈與性質,國稅局也向太極門弟子調查敬師禮性質,結果共有7,401份的申明表均表明敬師禮是贈與。之後中區還有臺北國稅局也把80、82到85年度敬師禮相關的課稅處分歸零。證明國稅局認知到此一查稅有誤,怎知國稅局卻留下了81年度相同性質的稅單沒有歸零,國稅局還辯稱說,因為該年度的稅案,已經在95年度最高行政法院被判決駁回,但此一判決明顯就是枉法判決。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177條規定,未等相關刑事判決結果,就搶先進行行政訴訟的判決。如此不公不義,完全違背事實的判決,政府相關單位不但置之不理,甚至變本加厲,於109年違法強制執行,把太極門師徒原本規劃修行的道場預定地拍賣不成後收歸國有,完全違背民主法治,著實令人心痛。

圖一、線上直播節目《WPN全民公審》11月13日播出主題〈政府無法解決?是縱容還是無能?〉。

圖二、節目從實際冤假案件中,探討政府明明有法條可以解套,卻不解決,到底是縱容還是無能?

政府無法解決假案 是縱容還是無能?
政府無法解決假案 是縱容還是無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