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納管4業者防詐 違者最重罰2500萬、斷網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行政院為打擊詐欺犯罪,跨部會共同研議訂定打擊詐欺犯罪專法。數位部今(9)日在行政院會說明數位經濟打詐內容,針對網路廣告平台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商業、網路連線遊戲業4大業者制定防詐措施、避風港的免責條款,並制定不同程度的罰則,最高可罰新臺幣2,500萬,經專家審議可流量管制或阻擋連結。

數位部說明,業者端防詐措施重點,針對「網路廣告平台業」提供廣告服務達一定規模,負有4項義務,包括域外業者須書面提報法律代表人,以利文書送達及協助執行防詐措施法令遵循事項;為強化網路廣告資訊透明度,廣告中須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廣告依法須經許可者的許可字號,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AI生成個人影像須標示;制定詐欺防制計畫納入風險管理措施,導入廣告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身分驗證,並每年發布透明度報告;執行詐欺廣告處理與通報,協助政府機關移除詐欺廣告及訊息,防堵民眾持續接觸詐欺廣告 。

針對「三方支付服務業」,則從金流源頭阻詐,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發現涉詐客戶後延後撥款或拒絕業務關係合作,並透過保存紀錄與同業聯防通報。針對「電商業」、「網路連線遊戲業」方面,建立防止用戶利用電商平台、遊戲或點數服務進行詐欺活動的合理措施,包括強化防詐宣導、促進同業聯防、保存足以重建個別交易的有關資料、及配合政府機關調查詐欺犯罪等事項。

數位部指出,4大業者的防詐措施,將對應上游源頭防詐、下游肅清詐欺根源之精神,達成雙源齊清之效。除加強辨識、阻斷及應對詐欺犯罪外,為促進公私協力防詐,也制定避風港的免責條款,使業者更能安心配合政府機關執行防詐作業。但若業者違反防詐措施,依情節輕重制定不同程度罰則,最高可罰新臺幣2,500萬,經專家審議可流量管制或阻擋連結。

數位部針今日在行政院院後記者會,說明數位經濟打詐內容,涵蓋網路廣告平台業、電商業等4大業者防詐措施。(記者郭曉蓓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