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問題司法化 大法官應守界限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圖/本報系資料照)

107年10月監察院院會通過筆者及另2位監委所提之年金修法違憲案,108年6月大法官第1493次會議不受理,顯嚴重侵害監察權,破棄五權憲法,逾越權力分立界限,一改行憲以來受理監察院之聲請釋憲的50餘案標準 即「監察院行使調查權為行使職權」。年改案中,大法官認為「監察院調查權為輔助性、手段性權力,非為行使職權」又「並非聲請人行使調查權時所需適用之法律」。

稍早,在監察院聲請黨產釋憲案中,107年10月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不受理之理由為:「如調查之目的事項並非監察權行使之對象及範圍,如立法院或地方議會之立法、行政院是否對法律案等提出覆議、總統之彈劾或罷免等,而僅係單純為調查而調查,則明顯逾越監察院之憲法職權範圍。」

此次國會改革法案,行政院、立法院、總統府、監察院均聲請釋憲及請求裁定暫時處分,見諸前述標準,各聲請機關若須符合「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均已淘汰出局;更何況國會改革法案甫通過,相關機關亦尚未行使職權。

同時,大法官在年改案中,自監院提出至大法官決議不受理逾8個月,於今頗為火速,標準何在?令人無法理解!

而過去聲請大法官釋憲同時請求裁定暫時處分,含年改及黨產案共8案,成立者僅3案,含司法院釋字第599號及後續第603號戶籍法第8條第2項、第3項按捺指紋案,但3案中不含年金及黨產案,可見成立至為不易。觀其成立要件,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方可能成立。

尤其重要者,暫時處分裁定要件,除急迫必要性之最後手段,須是憲法保障之人民權利而非官員權力。官員權力應回歸憲法增修第3條的權責規範,有權力者必有其責任之責任政治,覆議失敗應即接受。若政治問題司法化,大法官嚴守司法與立法之界限,應是當務之急。

至於裁定暫時處分要件須為公益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由釋字603號解釋文著重在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第599號裁定暫時處分仍以人民權利保障為前提,雖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必要,但仍違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本旨。故當時94年9月司法院於作成解釋前,宣告暫時停止戶籍法第八條之適用。

國會改革法案之機關爭議,聲請機關中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等著重在機關權力受損,而非人民權利保障,與長年以來憲政標準不符,希大法官慎思,方乃全民之福。(作者為開南大學法研所兼任副教授、前監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