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檔案條例新制上路 展現政府開放決心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國發會檔案管理局今(28)日表示,《政治檔案條例》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定自今日施行,原以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限制應用已解密的政治檔案內容,也從即日起開放應用。

檔案局表示,政治檔案條例修正新制228上路,以持續並擴大政治檔案徵集、加速解密促進檔案開放、以及強化檔案當事人權益保障為修法重點。為因應新制施行,檔案局也完成相關法規訂修及配套措施於同日施行,偕同全國機關加速落實各項工作。

檔案局指出,新制重點包括持續並擴大徵集81年11月6日之後檔案;刪除永久保密規定,明定屬國家機密的政治檔案至遲應於屆滿40年解密,僅限涉陸情報人員身分、國際或大陸地區情報工作部署解密有嚴重危害的三種例外情形之一,才得檢討延長,每次延長期限不得逾3年,且須逐次報送國安局陳報國安會同意。各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6個月內完成解降密檢討,逾期視為解密,已加速解密促進公開。

此外,原以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限制應用的解密檔案,即日起開放應用,另對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的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增定不適用國家情報工作法的規定;已解密檔案自施行日起,除未屆70年及當事人未同意開放的個人隱私及私人文書外,全部開放應用。

新制並啟動主動通知機制,增列檔案局應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得返還私人文書規定;對檔案中載有受監控當事人的高度隱私,如家庭關係、伴侶關係、性別關係或私領域監譯紀錄等,增定檔案局應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具有優先近用權、附卷權及高度個人隱私紀錄拒絕開放權,並於通知6個月後公告該人名索引及其檔案目錄,保障檔案當事人權益。

檔案局進一步表示,配合本次修法,已修訂「政治檔案清查整理及開放應用作業程序」函知各機關遵循,並就新增的檔案當事人主動通知作業,設置專屬諮詢及服務窗口,並正動員大批人力逐案逐頁檢視檔案及編製人名索引,預定於今年7月31日辦理首次通知。政治檔案典藏量目前約2.8公里,占國家檔案的10%,歡迎各界多多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