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環保署來真的 減碳未達標會挨罰

【時報-台北電】溫管法修法草案21日預告,明定碳費收取標準,並增列多項罰則,最重罰鍰上限200萬元,且若無法改善可按次處罰,嚴重者還可停工或停業,限制或停止交易。相關規定對企業經營造成直接影響,不再像以往只要求限期改善而無罰則。

值得注意的是,應繳納碳費者,若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碳費計算有關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可依查核結果核算排放量,並以碳費收費費率兩倍計算,追討相關碳費,主管機關還可持續追溯五年內應繳納費用,且按日計息,希望遏止逃漏登記的歪風。

環保署指出,依新法規定,收取碳費對象有登錄義務,如果明知為登錄不實事項,在後續盤查查驗出,將被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且於重新核配排放量時,扣減其登錄不實差額排放量,期限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還會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情節重大者,還會被處以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等影響企業經營的嚴重處分。

如果要進行碳權轉換交易,在移轉期限日,帳戶中未登錄足供扣減排放額度者,每公噸超額數量將處以碳市場價格三倍罰鍰,以每1公噸1,500元為上限。

另外配合新增「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及相關產品」的管制 ,像是「氫氟碳化物」(HFCs)等氣體,在製造製造、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或排放許可、紀錄、申報及管理事項,如果違法規定將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新法中規定,在課徵碳費產品中,在製造、輸入或販賣時,必須申請標示碳足跡,並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標示,若違反標示、申請、查核、使用 及管理事項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新聞來源:工商時報─馮建棨/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