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民法 結婚未滿2年不能要求贍養費

行政院會今天(5日)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現行請求贍養費僅限「無過失」和「裁判離婚」的要件,未來包括協議和調解離婚都可以要求贍養費。草案同時也規定,雙方結婚如果未滿2年,也不能要求贍養費。(李人岳報導)

為了通盤檢討離婚贍養費制度,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的精神和社會實際需求,行政院會5日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現行請求贍養費僅限「無過失」和「裁判離婚」的要件,包括協議、調解和判決離婚都可以要求贍養費。

草案條文也明定,當贍養權利人對義務人或其直系血親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的侵害行為,雙方結婚未滿兩年或其他足以認定贍養費對義務人明顯有失公平的話,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贍養費的給付義務。

另外,贍養費的給付程度,應該依「權利人的需要狀況」和「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來衡量;權利人如果再婚或死亡,贍養費的請求權就消失,另外,贍養費請求權從雙方離婚起5年內如果不行使,請求權就自動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