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業者開立電子發票資訊期限內未上傳將開罰

電子發票越來越普及,發票的獎項及獎金也漸成民眾關注焦點,為保障民眾兌獎權益,行政院會於今 (14) 日通過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於 48 小時或 7 天內,將電子發票內容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否則將處以 1500 元至 1 萬 5,000 元的罰鍰。

行政院今(14)日第 3896 次院會討論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將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及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存證者得處以行為罰等規定。

財政部於行政院院會簡報中指出,電子發票須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現行僅由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範,若是業者對業者(B2B)的發票,規範於開立後 7 天內上傳;業者開給消費者(B2C)的發票則須於開立後 48 小時內上傳,業者若逾時或未上傳、未據實上傳皆未有罰則,導致買受人無法正確申報進項稅額、消費者無法及時查詢發票及消費資訊,影響兌獎權益等,故提出修法。

財政部說明,為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消費者可及時透過平台或統一發票兌獎 APP 確認取得雲端發票及查詢消費明細;維護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正確性,以保障民眾兌獎權益;並利記帳業者得利用平台運用委託營業人之進、銷項憑證資料,簡化申報作業程序。該部擬具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定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平台之義務;至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範圍,授權財政部公告之。

二、增訂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三、配合其他法律規定修正用語,及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回歸「稅捐稽徵法」辦理。

財政部表示,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上開修正草案,期早日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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